山西地稅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09-26 14:44:51.000 發文單位:
根據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晉地稅發[2010]55號)和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的通知》(晉地稅發[2009]72號)要求,現就我省范圍內稅務師事務所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制管理
(一)冠“山西×××”名稱的稅務師事務所可在全省范圍內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其他符合準入條件(公布名單之列)的稅務師事務所原則上在市轄范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無論在全省范圍內還是在市轄區域內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事務所均需在執業所在地市級地稅機關進行資質備案。否則,地稅機關不予受理其鑒證業務報告。
(二)經稅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分所暫不得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分所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需單獨向省地稅局申報并經公布。
(三)外省稅務師事務所在山西省備案執業的。其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準入,按照晉地稅發[2009]72號文件及本通知的規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單之列的暫不得從事此項涉稅業務。
(四)完善市場進退機制。省局將于2011年按照晉地稅發[2009]72號文件中有關準入條件、監督檢查等規定,在對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評估的基礎上,重新公布準入名單。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予以補進,對執業評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事務所不得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
二、加強監督檢查
各市局要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和《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以及《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規定要求,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定期對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對清算中弄虛作假的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嚴肅懲處;同時,各市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幫助,為稅務中介機構營造守法、公正的執業氛圍。各稅務師事務所要注重提高人員業務素質,省局定期統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進行培訓,對培訓考試及格人數不達5人的稅務師事務所將取消其清算鑒證準入資格。
三、準予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附后(排名不分前后)。
本公告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