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0-07-26 14:43:15.000 發文單位:宜春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宜春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營運車輛鑒定表》
2、《企業自有車輛明細表》
3、《企業車輛新增(減少)情況報告表》
4、《代開票納稅人稅款結算表》
5、《定額稅款結算報告》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車輛(含船舶以下簡稱車輛)稅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辦發〔2010〕17號),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車輛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掛宜春市牌照的車輛以及雖不掛本市牌照,但長期在本市運營的市外車輛,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稅收(基金)。
本辦法所指的地方稅收(基金),包括車船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并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人。
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所稱代開票單位是指主管地方稅務局。
第四條 第三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賬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局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車輛包括各類乘人汽車、載貨汽車(含農用車)、摩托車、人力車、船舶等。
第六條 車輛稅收由車輛所轄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宜春市城區查賬征收戶的車輛運輸業地方稅收,由市本級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戶由袁州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七條 機動車輛按下列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一)個人營運車輛,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臨時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
(二)運輸企業營運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財務核算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報送《企業自有車輛明細表》;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經營的,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自有車輛明細表》。
企業(含個人)新增了車輛,應在次月十五日內,報送《企業車輛增減情況報告表》和新增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車籍信息登記表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發生轉移、變賣、毀損,企業(含個人)應在次月十五日內,填寫《企業車輛增減情況報告表》,持有關資料、證明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三)非營運車輛,由車輛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報送《非營運車輛鑒定表》、交通運管部門證明,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可不辦理稅務登記,非營運車輛實行一年一鑒定。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應稅車輛,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地方稅收(基金):
(一)單位和個人擁有的自用非營運機動車輛,繳納車船稅。
(二)單位擁有機動車輛從事運輸業務或兼營運輸業務,繳納車船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
(三)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經營和個體經營的營運機動車輛,繳納車船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
(四)個人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條 車輛稅收定額標準:
(一)車船稅征收標準
稅目
計稅單位
每年稅額(元)
備注
載客汽車
大型(核定載客≥20人)
每輛
480
包括電車
中型(9人≤核定載客<20人)
420
小型(核定載客≤9人)
360
微型(車長≤3.5m,發動機汽缸總排量≤1L)
240
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按自重每噸
80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80
摩托車
每輛
60
機動船
凈噸位≤200噸
3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201噸≤凈噸位≤2000噸
按凈噸位每噸
4
2001噸≤凈噸位≤10000噸
5
10001噸≤凈噸位
6
(二)營運稅收(不含船舶)最低定額征收標準(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
車輛種類
單位
設區市及縣級市
縣城及以下地區
載貨車輛(一噸及以上)
元/噸、月
93.6
93.6
客運車輛
40 /座、月
出租汽車
元/輛、月
230
130
農用車及一噸以下載貨車
元/輛、月
60
摩托車
元/輛、月
30
人力車
元/輛、月
20
(三)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按有關單位規定的適用征收率代征。
第十條 下列車輛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
(二)拖拉機;
(三)掛軍隊、武警牌照的專用車輛;
(四)掛警用牌照的專用車輛。
第十一條 車輛稅收的征收:
(一)納稅人按規定的稅目、稅率、稅額標準到主管地稅機關或其委托的代征單位申報繳納車輛稅收(基金)。
(二)運輸企業能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準確反映營業收入和生產經營成果的,經市地稅局審批可實行查賬征收,其余的單位和個人都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第十二條 車輛稅收由地稅機關征收,也可以委托下列單位代征代繳,實行委托代征時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一)鄉(鎮)農機站代征代繳農用運輸車輛和其他農用機動車輛有關稅收(基金);
(二)公路運管、公安交警部門代征代繳除農用運輸車輛和其他農用機動車輛以外的營運車輛有關稅收(基金);
(三)保險部門代征代繳車船稅;
(四)交警部門代征代繳摩托車有關稅收(基金);
(五)車輛運輸企業代征本單位車輛有關稅收(基金)。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稅款:
(一)大貨、客車、出租車營運稅收按月征繳。
(二)其他車輛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實行按次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車輛稅收的納稅地點為:
1、提供運輸勞務的單位向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收(基金)。
2、提供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單位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收(基金)。
3、其他營運及非營運車輛稅收,向車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稅收(基金)。
第十五條 對定期定額繳納稅收的營運車輛停業、歇業在一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業、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停業、歇業申請審批手續。經縣(市、區)局批準停業、歇業的車輛,在停業、歇業期間,可不申報納稅,恢復營運后,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各代征單位,應嚴格按照車輛稅收規定代征稅款,做到應收盡收,按月向主管地稅機關解繳代征稅款,不得積壓、挪用、侵占稅款,并按稅務機關要求登記車輛稅收征管臺賬。
第十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如下統一規范分別對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建立分戶臺賬資料:
(一)自開票納稅人
1、企業基本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公司章程等企業成立有關資料,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及銀行賬號報告表,財務報表等;
2、車籍資料,包括:企業擁有車輛明細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籍信息登記表、車輛行駛證件復印件、貨物運輸企業車輛增減情況報告表、購車發票復印件等;
3、除上述(1)(2)所列之外的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審批及年審的資料,包括: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申請報告,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年審申請審核表等;
4、稅務管理類資料,包括:
登記類資料:企業基本情況表,納稅人稅種(基金、費)登記表,應納稅種(基金、費)鑒定表,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等;
自開發票及申報納稅資料: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按月),稅款征收臺賬等;
(二)代開票納稅人
代開票納稅人企業應分戶建立如下臺賬資料:
1、企業基本資料,包括: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公司章程等企業成立有關資料,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及銀行賬號報告表,財務報表等;
2、車籍資料,包括:企業擁有車輛明細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籍信息登記表、車輛行駛證件復印件、貨物運輸企業車輛增減情況報告表、購車發票復印件(屬于融資租賃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賃費支付憑證)等等;
3、稅務管理類資料,包括:
登記核定類資料:企業基本情況表、納稅人稅種(基金、費)登記表、應納稅種(基金、費)鑒定表、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核定定額通知書等;
代開發票及申報納稅資料: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貨物運輸業發票開具情況清單、貨運合同或結算單、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申請表、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稅款結算表、定額稅款結算報告、稅款征收臺賬等;
(三)對從事個體運輸的代開票納稅人,應建立如下資料: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籍信息登記表、車輛行駛證件復印件、購車發票復印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復印件、核定定額通知書、貨運合同或結算單、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申請表、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稅款結算表、定額稅款結算報告、稅款征收臺賬等。
第十八條 貨運發票開具管理。除按《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取得認定資格的自開票納稅人可領取、自行填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外,其他車輛稅收納稅人需開具發票必須到代開票單位代開。
嚴格執行預警值金額管理。貨運車輛每噸每月10000元,船舶每噸每月400元,開具發票金額超過預警值的,應按規定程序審批。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是否具備運輸工具及其實際運輸能力等情況進行核查,將其實際運輸能力與代開發票金額情況進行比對,對未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切實防止出現未提供運輸勞務而代開貨運發票和超過其實際運輸能力代開發票的現象,同時要加大對虛開貨運發票的查處力度。
對自開票納稅人超過其實際運輸能力且連續超規定預警金額開具發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及時對其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對仍不主動糾正的,應提請審批機關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開票運輸合同的提供。對企業和個人可區別對待,在提供不了專門運輸合同的前提下,發貨單、提貨單、運費結算單也可作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依據。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運輸收入稅務機關一律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企業開具發票收入資金回籠的管理。自開票納稅人營運收入要與現金流量相匹配,運輸收入均要按規定納入企業統一核算。
第十九條 自開票納稅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時,必須同時提交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稅控盤等規定資料,銀行對賬單應隨同納稅申報一并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的附件??《公路、內河貨運業發票稅控系統營業稅“票表比對”及貨運發票稽核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時要首先讀取其報送的稅控盤(或稅控傳輸盤)開票信息,與其營業稅申報表填報的相關內容進行比對,即“票表比對”,對“票表比對”相符的,受理其納稅申報并對稅控盤返寫監控數據,“票表比對”不符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對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收貨運車輛營運稅收的納稅人,按月進行代開票繳納的稅款和定額稅款的結算。
(一)代開票取得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大于定額,以開票時繳納的稅款為準,不再征收定額稅款;
(二)代開票取得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小于定額,則補繳定額與代開票取得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差額部分。
第二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按規定建立和更新分鄉(鎮)、分行業、分納稅戶的車輛戶籍臺賬與稅源匯總臺賬,切實加強車輛登記信息管理,所有專業從事貨物運輸業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同時對其擁有的營運車輛信息應隨企業登記信息一并納入稅務征管信息系統,全面掌握轄區內貨運車輛存量和動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密切與財政、國稅、工商、公安交警、交通運管、農機、保險等車輛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協調和信息傳遞,公安交警、交通運管、農機部門要把車輛完稅證作為車輛年(季)檢的前置條件和環節,按照“年審(季)把關,審驗證明,先稅后審(檢)”的原則,憑地稅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檢,從源頭上防止稅款流失。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主管地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地稅主管機關及其主管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車輛稅收管理造成稅款流失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8日印發的《宜春市地方稅務局車輛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宜市地稅發〔2004〕177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