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10-07-27 14:39:43.000 發文單位:宜春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建筑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依法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建筑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提供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以下簡稱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地方稅收的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經營建筑業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的工程作業;
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述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第三條 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為納稅人;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分包的,以分包人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銷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第四條 建筑業應納地方稅收(基金)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二章 稅務登記
第五條 納稅人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異地(跨省、市、縣,下同)納稅人臨時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應到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生產經營時間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管理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承建建筑業工程,必須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并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0日內,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納稅人須提供下列資料:
1.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3.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4.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6.建設項目施工平面圖紙;
7.中標通知書;
8.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9.《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適用外來建筑企業);
10.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已經辦理登記的建筑業項目,若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如設計結構改變、合同金額調整、建筑面積改變等情況,納稅人須在項目內容變更后30日內,持建筑業工程項目變更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及有關變更資料,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
(三)納稅人承攬分包工程,必須在分包工程的協議書簽訂后30日內,持分包工程的協議書到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手續,項目總承包人也必須在分包工程協議書簽訂后30日內,持有關分包工程的協議書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分包登記手續。
(四)納稅人未簽訂合同或協議及無項目證書的建筑業項目,應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在開工前3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
(五)建筑業納稅人承包跨縣級行政區域工程項目,應分別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六)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第六條 外來建筑企業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程項目登記時,應先按規定辦理外來建筑企業報驗登記。
第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工程項目進行編號登記,分工程項目建立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變更登記表。
單項工程價款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項目管理的規定,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實施項目化管理。
第八條 項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與當地發改委、規劃、建設、招投標、房管、國土資源、消防等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平臺,定期或適時獲取真實可靠的項目涉稅信息并進行信息整理。
第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將納稅人申報征收的有關資料、政府職能部門及中介部門等機構提供的信息錄入數據庫;要建立巡查巡管制度,并按規定采集、錄入有關資料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對建筑業項目管理資料進行比對清理。
應建立的基本信息資料具體表格和臺賬如下:
(一)建筑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一);
(二)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附表二);
(三)建筑業工程項目變更登記表(附表三);
(四)建筑業工程項目停緩建及復工情況登記表(附表四);
(五)建筑業稅源管理臺賬(附表五);
(六)建筑業工程項目注銷登記表(附表六);
(七)建筑業工程項目發票開具臺賬(附表七);
(八)工程項目及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臺賬(附表八);
(九)建筑業工程項目相關稅費結算表(附表九);
(十)建筑業工程項目收入清單(附表十);
(十一)設備材料采購發票清單(附表十一)。
第三章 稅目、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業務,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3%,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為7%;縣城、鎮的為5%;城市、縣城、鎮以外的為1%,教育費附加3%。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按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按營業額的2.5%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及其他個人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按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35%(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按營業額的2.5%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書立工程承包、分包經濟合同,均應按建筑安裝合同所載的工程承包金額征收印花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收購沙、石等應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應按規定取得《資源稅管理證明》,未取得的或收購數量超過《資源稅管理證明》注明的數量的部分,按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全框架結構為1元、框架磚混結構為0.8元, 磚混結構為0.6元,或按工程總造價不低于0.2%代扣代繳資源稅; 公路工程按總造價的0.5%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十四條 防洪保安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按有關單位規定的適用征收率代征。
第四章 稅款核定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情況,核定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納稅人營業額為提供建筑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施工機構遷移費“三項費用”,優質工程獎、提前竣工獎等各種獎勵,材料差價,代收費用等。
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修繕、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納稅人從事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勞務,對方以所拆建筑物、構筑物的殘余物料,包括磚瓦、石料、木料、門窗、鋼筋等的價值抵作勞務價款,應對殘余物料進行估價,核定納稅人的營業額。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分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十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核定其營業額。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承建城鄉居民個人房屋業務,建筑總造價難以核實的,按房屋建筑面積定額征收稅款,具體標準為:
(一)宜春市中心城區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25元征收;
(二)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20元征收;
(三)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外,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5元征收。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承建家庭室內裝飾業務,工程總造價難以核實的,按裝飾工程建筑面積定額征收稅款,標準為:
(一)宜春市中心城區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4元征收;
(二)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2元征收;
(三)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外,按平方米不少于8元征收。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承建經營場所、店面裝飾業務,工程總造價難以核實的,按裝飾工程建筑面積定額征收稅款,標準為:
(一)設區市中心城區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2元征收。
(二)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內,按每平方米不少于10元征收。
(三)縣(市、區)城整體規劃區外,按每平方米不少于6元征收。
第五章 申報征收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納稅資料,實行“以票控稅”按次納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二)建筑業工程項目收入清單及工程價款結算憑證;
(三)設備材料采購發票清單;
(四)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等。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必須按財會和稅收制度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真實反映收入、成本、費用、準確計算其應納稅款。
納稅人不能如實提供計稅收入,或建設方資金不到位造成不能準確反映計稅收入的,按形象工程進度核定計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款。
對已完工建筑工程項目,不論是否結清工程價款,一律按決算金額清算稅款;尚未決算的暫按預算造價或工程進度結算稅款,待決算后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對建筑業上年度繳納稅收情況進行年度結算,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30 日內,做好稅收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安裝應稅勞務,應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具體為:
(一)實行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時間為預收款的當天;
(二)實行合同完成以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時間,為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月未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建設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五)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時間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六章 稅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到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應在外出經營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將經營地繳稅情況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按規定結清所有應納稅款后,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異地納稅人到我市從事建筑安裝業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并繳納應納的地方稅收(基金)。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所需發票實行由主管地稅機關代管監開,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時,必須先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供工程結(決)算涉稅資料和相關的地方稅收(基金)申報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未繳清地方稅收(基金)或者提供的涉稅資料不全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為其開具發票。
主管地稅機關在開具發票的同時,應在繳稅憑證上登錄開具的發票號碼,在開具的發票上登錄繳稅憑證號碼。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結(決)算時,必須向施工單位和個人索取項目所在地建筑業發票,憑合法有效憑證支付工程價款或結轉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重點建設工程(是指列入國家、省、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稅收“雙向監控”管理制度。即,市地稅局每年年初應將全年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及相關的涉稅信息下發給各縣(市、區)地稅局,并將其工程進度、工程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分季通報。各縣(市、區)地稅局應將本轄區內重點工程的工程進度和稅收征管情況每季匯總逐級反饋給市地稅局。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建筑業所產生的地方稅收(基金),由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區(指2020年宜春市中心城區遠期規劃的城區范圍)從事建筑業所產生的地方稅收(基金),由市地稅局直屬分局負責征管。
納稅人從事工程項目施工業務,其工程項目跨縣(市、區)的由市地稅局統一協調征管;工程項目在本縣(市、區)范圍內跨鄉鎮的由縣(市、區)地稅局統一協調征管。
第三十條 各地應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嚴密的稅收源泉控管辦法,實現與發改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一)發改委在審批立項時,應當將審批立項基建計劃抄送至工程項目所屬地主管地稅機關;
(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規劃審批項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標情況抄送工程項目所屬地主管地稅機關,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定期將土地轉讓及辦證情況抄送工程項目所屬地主管地稅機關;
(四)公安消防部門在消防安全審核時,應當定期將建筑安裝、裝飾裝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續辦理情況,抄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第三十一條 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對地稅機關難以控管的地方稅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或經濟組織代征建筑業地方稅收,簽訂稅款代征協議,并按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三十二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配備專職人員,稅源集中的地方,可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加強稅源監控,對建筑業地方稅收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單項工程項目建立征管資料檔案。內容包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對項目負責人授權證明)、銀行開戶證明、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工程項目建設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工程結(決)算單(復印件)、年度稅收結算資料、項目竣工稅收清算資料、稅收征納欠稅臺賬、稅源監控臺賬等。
稅收征納欠稅臺賬必須系統反映單項工程稅款征納欠稅情況、以及發票的開具情況等。
稅源監控臺賬必須系統反映各單項工程前期的相關稅收信息及稅源情況,中期的稅款征收入庫情況,后期的稅收清算補(退)稅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申報地方稅收、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接受稅務發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及其主管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造成稅款流失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征管辦法,并報市地稅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5日印發的《宜春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稅收征管辦法》(宜地稅發〔2005〕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表一至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