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2010]62號
頒布時間:2010-04-07 13:50:44.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現將我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如遇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
對2010年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的時間可延長至4月底前完成。
二○一○年四月七日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分為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和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審批類稅收優惠包括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除實行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之外的其他應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事先備案是指納稅人在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前,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登記備案后執行。
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備案是指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但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審核備案。
第五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提請審批(備案)的或雖提請審批(備案)但未能獲得具有審批(備案)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確認的,一律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已享受相關優惠的應追繳相應稅款。
第六條納稅人同時從事稅收優惠項目與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稅收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稅收優惠額度。核算不準確的,由有權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調整;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辦理納稅人的稅收優惠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的,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章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權限、程序和職責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按附件中規定的審批(備案)權限辦理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省局監管企業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統一由省級稅務機關辦理審批(備案)。
跨地區總分支機構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統一由總機構所在地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備案)。對總機構在省外的省內分支機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取得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備案)文書;未取得相關文書的,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權稅務機關辦理審批(備案)事項。
第九條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直接向有權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項目申請表;
(二)本辦法附件中規定應報送的審批(備案)資料。
(三)有權稅務機關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應使用A4紙報送資料,按規定順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受理人員認為有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驗證后當場退還。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對報送的資料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有權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審批(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備案)后執行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二)申請的稅收優惠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級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填寫《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
(三)申請的稅收優惠事項屬于本級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部門應按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填寫《稅務資料受理回執》。
(四)申請稅收優惠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填寫《補正資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齊、進一步明確和更正的全部內容。納稅人未按要求提交補正稅收優惠材料的,受理部門應填寫《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
(五)申請的稅收優惠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有權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材料的,應當填寫《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受理納稅人的審批(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對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有權稅務機關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二)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二條對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稅務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稅收優惠審批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對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對備案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備案的書面決定,告知納稅人執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且告知納稅人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有權稅務機關應通過對申報資料相關性審核、實地核實等手段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完成審批(備案)工作。上級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下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優惠政策中明確規定可在年度中間享受的稅收優惠項目,企業在預繳期間享受的應在預繳申報前按規定程序提請備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其他備案應在所屬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完成。
稅收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有權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必須對相關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條件的,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章后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當按規定進行正常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企業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加強管理監督,根據優惠項目特點和管理需要建立稅收優惠管理臺賬,登記稅收優惠享受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通過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等方式,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一步開展實質性審核。重點包括:
(一)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和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
(二)復核稅收優惠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超出審批(備案)的優惠期限、范圍和額度等;
(三)根據企業報告和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四)涉及減免稅款有規定用途的,應審查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送審批(備案)資料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或采取虛假資料申報等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市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下級稅務機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進行不少于一定比例的抽查,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和稅收優惠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6月30日前向市級稅務機關報送上年度稅收優惠情況和總結報告。市級稅務機關在每年7月15日前書面向省局(所得稅處)報告。稅收優惠總結報告內容包括:稅收優惠基本情況和分析;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稅收優惠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原稅務部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總局相關規定執行。以后總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