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發[2010]24號
頒布時間:2010-02-10 15:07:08.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以下簡稱自開票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一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貨物運輸企業,應按規定動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管理辦法,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帳建制,嚴格收入管理,嚴禁收入不入帳,不計或少計收入;杜絕虛列成本費用,確保成本費用核算真實、合法、合理;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防止有意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
二、對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企業所得稅預繳可實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自開票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按財務會計規定獨立設置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能準確計算盈虧。
(二)收入全部納入本企業進行財務核算。并按國家財務制度要求設置銀行存款、現金管理日記賬,做到帳證相符、銀證相符。遵守現金管理要求,對大額現金支付能通過銀行轉賬。
(三)成本費用支出真實、合法、合理。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嚴格的成本費用定額考核制度,對成本費用的列支能實行單車單筆業務核算;對企業運輸成本、費用支出實行包干或按噸位、公里數、運輸量實行費用承包的,能提供企業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結算憑證;對聘用人員均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合同或由勞務公司出具了勞務派遣證明,并統一為聘用人員繳納了基本保險;對差旅費用實行包干的有具體的相關的管理制度。
(四)對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自備車輛設置了管理臺帳,對每輛車的營運情況、費用、折舊等支出能進行詳細記錄。
(五)對發生的運輸業務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應的書面運輸合同或協議。
三、對自開票納稅人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其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時,一律按預計利潤率6%分月或分季計算出預計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主管地稅機關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自開票納稅人有針對性的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輔導,并就企業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整改,對整改到位的,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可就自開票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匯算清繳,據實征收,多退少補。對整改不到位,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律對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按10%的應稅所得率實行核定征收。
四、經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年檢后整改,整改期間企業所得稅按其開具發票金額按10%的應稅所得率征收。對整改到位且同時符合第二款規定的條件的,其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征收。
(一)收入不入帳,隱匿不計或少計收入的;
(二)以承包、承租、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但經營收支未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方的財務會計核算,只向出包方、出租方、被方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管理費)的;
(三)有虛開、代開票行為的;
五、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對自開票納稅人稅法宣傳,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規范其財務核算,指導納稅人真實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減少納稅風險,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合理公平稅負,促進貨物運輸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六、主管地稅機關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對自開票納稅人實行集中統一規范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所得稅相關政策,強化企業所得稅日常征收管理,防止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發生。要結合年度匯算清繳,重點加強對自開票納稅人納稅評估和檢查,如發現自開票納稅人少計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低于對外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總額、虛列成本費用、票據憑證管理混亂,所得稅稅負明顯偏低的,主管地稅機關要予以查實。情節嚴重的,應移交稽查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