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2010]2號
頒布時間:2010-01-05 15:08:59.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財政廳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二次,即上、下半年各一次。經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設區市級、縣(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于每年的2月底和10月底前向其所在省級、設區市級、縣(市、區)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各級稅務、財政部門按上述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于每年4月底前和12月底前發文予以公布。
二、經認定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取得的收入如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則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否則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未經稅務、財政部門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財政廳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