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國稅函[2009]131號
頒布時間:2009-08-31 13:39:24.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各地反映煙草公司煙葉生產投入補貼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各煙草公司收到上級撥入的煙葉生產投入補貼,應計入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各煙草公司對煙農支付的煙葉生產投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部分,從成本中列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超過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部分,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做納稅調整處理。
三、對煙草企業的煙葉生產投入補貼項目、補貼標準、補貼合同等環節要進行嚴格審核,防止超范圍、超標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