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10]93號
頒布時間:2010-05-17 15:57:4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應比照營業稅有關規定辦理的要求,鑒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業稅政策性退稅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0〕196號)文件中關于營業稅“一次性退稅稅額超過100萬元的,應報市局營業稅管理處審批”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經研究,現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退庫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1〕15號)中“同一納稅戶同類業務收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城市維護建設稅退庫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教育費附加退庫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一律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經市局批準執行”的規定廢止。城市維護建設稅退庫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3〕686號)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50號)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退庫管理同樣按照京地稅征〔2003〕68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