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0]55號
頒布時間:2010-05-12 11:34:46.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治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地稅發〔2010〕55號
2010-05-12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全文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現將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要及時報告自治區地稅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稅收票證管理信息化的需要,保證稅收票證和國家稅款的安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地方稅務機關組織稅款、基金、費用及滯納金、罰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
稅收票證既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完稅或收款法定證明,也是地方稅務機關實際征收或退還稅款的憑據,又是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以及進行稅務檢查管理的原始依據。
第三條 負責印制、領發、使用和保管稅收票證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人員,以及領取和使用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的計會部門主管稅收票證工作。自治區級、市、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必須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使用稅收票證的單位(包括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的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局票證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 根據全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并監督貫徹實施;
2. 負責全區地方稅務系統使用的稅收票證(印花稅票除外)的印制及領發工作;
3. 組織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 組織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5. 負責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的權限范圍內的損失稅收票證核銷的審批工作;
6. 組織人員維護《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開展對稅收票證管理軟件系統應用的培訓工作。
(二)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 監督稅收票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2. 負責本市稅收票證用量計劃的制定和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
3. 負責本市的稅收票證的核算及稅收票證報表的編報工作;
4. 組織本市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5. 組織本市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6. 負責權限范圍內損失稅收票證的核銷審批工作;
7. 組織本市稅收票證人員開展稅收票證管理業務及票證系統操作應用的培訓工作。
(三)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 負責本縣(市、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保證稅收票證及時供應;
2. 指導和監督基層地方稅務機關正確填用稅收票證和及時結報繳銷稅收票款;
3. 負責本級以及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征收人員票證管理和填用的培訓、考核工作;
4. 按規定要求和期限對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5. 負責本縣(市、區)稅收票證的盤點工作;
6. 組織本級和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核算工作及稅收票證報表的編報工作;
7. 組織本縣(市、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8. 負責組織本縣(市、區)稅收票證管理業務及系統燥作應用的培訓工作。
(四)地方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l. 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2. 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正確填用票證;
3. 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4. 按規定要求和期限對地方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5. 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盤點和核算工作及稅收票證報表的編報。
第五務 稅收票證種類及其使用范圍
一、稅收通用繳款書(包括六聯通用繳款書和計算機通用繳款書)。稅收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個人)向銀行繳納稅款時使用的一種通用繳款憑證。
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地方稅務機關自收現金稅款、以及代征代售單位(人)代征稅款后,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專用繳款書。匯總繳款時,用本繳款書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由各地自定。
三、稅收通用完稅證(包括大、小額通用完稅證和計算機通用完稅證)。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人)自收現金稅款及使用POS機征收稅款時使用的一種通用完稅憑證。
四、稅收定額完稅證。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征收臨時性、流動性零散稅收時使用的一種票面印有固定金額的現金收款憑證。該完稅證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納稅戶的稅款,也不得發放給扣繳義務人使用。
五、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納稅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電子結算和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等方式繳納稅款時使用的完稅憑證。此憑證僅用于證明納稅人已完稅,不得用于收取現金。
六、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收稅款、費用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代征稅款時不得使用此憑證、應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定額完稅證。
七、稅收罰款收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個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或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個人)交付稅收票證損失賠償金時,以現金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罰款 (賠償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
八、印花稅票。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稅款,并必須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一種有價證券。按其票面金額分為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九、稅收收入退還書。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從國庫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時使用的一種退庫專用憑證。本退還書由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領導簽發,設立鄉(鎮)金庫的地區,也可以由其相應的所級地方稅務機關領導按鄉(鎮)金庫的退庫范圍簽發。本憑證一律由稅收計會部門填開。
十、小額稅款退稅憑證。地方稅務機關從自收現金稅款中退還限額以下的納稅人多繳稅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退款憑證。
十一、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憑證及章戳。
(一)車船減免稅完稅證明。證明納稅人減免車船稅的一種憑證。
(二)稅務代保管資金收據。稅務機關收取發票保證金,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現金及稅收強制執行拍賣、變賣的款項等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
(三)稅票調換證。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票證檢查時,換取納稅人收執的稅收完稅憑證收據聯時使用的一種證明性完稅憑證。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使用財稅庫聯網系統繳納稅款的,在劃款成功后由納稅人開戶銀行開具的一種完稅憑證。此憑證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五)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售單位(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使用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賃證。
(六)票證專用章戳。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包括稅收票證監制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
稅收票證監制章是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征稅專用章是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征收和管理業務,填開稅收票證時使用的征稅業務專用公章。
退庫專用章是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收退庫業務,填開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并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是采取以稅收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己完稅的一種專用章戳。
(七)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各種票證及章戳。
第六條 稅收票證的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票證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等進行設計。
二、除印花稅票以及需要由國家稅務總局印制的特種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印制外,其他各種稅收票證均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制。稅收票證印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要選擇設備先進、技術水平高、印刷質量好、具備安全和保密條件的廠家承印。
三、地方稅務系統使用的各種稅收票證(印花稅票除外),所有票證各聯的右上角字號上方,都必須印有地方稅務局的機構區別標記“地”字。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的各種稅收票證(印花稅票除外),都必須在各種票證的規定聯次的抬頭中央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
五、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和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由市、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式樣刻制,并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 稅收票證領發
為了加強稅收票證印制和領用的計劃性,確保稅收票證領發安全,防止稅收票證領發數量、號碼發生差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領取、發放:
一、定期編報稅收票證領用計劃。各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通常一年)編報下期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用計劃,上報市地稅局,由市級地方稅務機關匯總,每年8月底前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根據上報的數量安排印制和發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每年11月份定為發放下年度各種稅收票證的時間,如有改變則另行通知。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領取票證時,由發證機關稅收票證人員按照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的“請領數”中票證種類、數量、字軌和起止號碼進行發放,發放后打印“發放清單”一式兩份,經領發雙方清點核對領取發票證名稱、數量、字軌、號碼及領取時間無誤后,雙方簽字領取稅收票證。“發放清單”作為雙方領發稅收票證的核算憑證。
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向管理該單位稅收業務的稅務人員領取稅收票證時,必須持“稅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領取,領發的票證清點完畢后,領、發雙方交換結報手冊互相核對登記領取發票證名稱、數量、字軌、號碼及領取時間,然后在手冊上雙方共同簽章。并由稅務人員將扣繳義務人或代征代售單位(人)領用票證的信息錄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
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領取的各種稅收票證, 要及時清點入庫并在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驗收入庫”中登記入賬;如發現有與“票證入庫單”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時與發證 機關聯系,待查明原因后,由發證機關做出具體處理。
三、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稅收票證應使用稅收票證專用 車,派專人領取或發送,不得以包裹、信件郵寄。市、縣(市) 地方稅務局領取或發送時,應有專人押運。領取的各種稅收票證,要求當天領取,當天回到單位,以防意外。遇特殊情況,需途中停留過夜的,盡量停放在住宿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內,并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防票證丟失。
四、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個人)在每次領取稅收票證之前,必須結清已填開的票證和征收的稅款后,根據需要,限量發給。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個人)每種票證每次限領30天的使用量,領用大額通用完稅證的,須經所在分局(稅所)領導批準。未結清己填開票證和征收的稅款的,一律不得領取票證。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發放票證時,如需要拆包發放,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共同拆包點本(張)、點份(枚),數量核對無誤后發放。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向基層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票證時,必須拆包發放。
第八條 稅收票證保管
一、票證保管要有專人,票證存放要有專門設施(專庫、專柜、專箱、專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票證主管人員負責票證的保管工作。市、縣(市)地方稅務局必須設置具有安全條件的票證的專用庫房;基層地方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必須配備票證專用保險箱(柜);稅務人員和代征代扣單位經辦人員要有票證專用箱、包、袋。
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的專用庫房以及基層稅所(分局)辦公室的安全設施要齊全,配備“三鐵”即鐵門、鐵窗、鐵鎖,有條件的要建立值班制度。基層地方稅務所(分局)的保險柜存放在辦公室內。有條件的要安裝電子報警系統。保險柜 的鑰匙不能存放在辦公室內的抽屜內。稅務人員領取的各種稅收票證必須存放在專柜內,分箱或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專柜的鑰匙由專人把持,各箱的鑰匙由各稅務人員把持,不得帶票回家存放。
二、票證存放要安全。票證管理人員和用票人員要經常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等工作。
三、攜票人員票不離身。稅務人員和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外 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不準帶票進行非工作性活動。
四、票清離崗。領用票證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發生工作調動時,必須結清征收的稅款,將所經管的票證、賬簿等核算資料交接清楚,同時在稅收票證管理系統“票證交接” 中打印“稅收票證交接表”,交接雙方共同簽章,并經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領導審查核準,才能辦理離崗手續。
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和代售人員發生工作調動,以及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時,必須結清征收 的稅款,將所經管的票證、賬簿等核算資料交接清楚,列出移 交清單,交接雙方共同簽章,并經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領導審查 核準,才能辦理離崗手續。
五、已填用的票證(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和作廢、停用及損失上繳的票證,必須按一定方法整理、裝訂(稅收完稅證、罰款收據和小額稅款退稅憑證報查聯與相應的匯總專用繳款書報查聯一起裝訂),加具封面,登記造冊,連同票證賬簿和票證報表按規定的保管要求移送歸檔,并按規定期限保存。
第九條 稅收票證填用
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的經辦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填用票證和銷售印花稅票:
一、票證使用人員在填用票證時,必須先檢查票證聯次、號碼、品質等印刷質量,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填用。
二、稅收繳款書可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單位填開,也可將其發給繳款人自行填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自行開票的繳款人,必須事先進行輔導,使之準確掌握其應納各稅的繳款書填寫方法,稅收會計對其填開的繳款書要進行認真審核,以保證填票質量。
三、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填開。各種稅收票證均應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填用,不得互換使用。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由小到大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稅收票證必須分納稅人、分次填開。每個納稅人每次繳納稅款都必須填開票證,不得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票證,不能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填一張票證。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種稅款,如稅款不是同一所屬時期的,也應分別按各個所屬時期填開票證。
五、多聯式票證要一次全份復寫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聯填開。票證各欄目要填寫齊全,字跡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簡寫、省略、自行編造、涂改、挖補。票證填開錯誤和發生污跡時,應全份作廢另行填開。
六、計算機通用票證不能用手工填開,如遇特殊情況需手工填開的,須經所在分局(稅所)領導批準。
七、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復寫紙填開或打印,不準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和紙填開。
八、稅收通用完稅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可一票多稅;但必須在票證上按稅種分行填寫,以便按稅種分別匯總繳庫。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所屬時期的同一種稅款,如稅目或計征項目不同,必須在票證計稅欄按不同的稅目或計征項目分行填寫。
九、納稅人通過財稅庫行聯網系統繳納稅款的,在收到國庫反饋劃款成功后可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也可由納稅人開戶銀行開具《電子繳款書》;實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經過網上認證后,可以在網上打印完稅憑證或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納稅人需要完稅憑證的,可憑《稅收電子繳款書》、銀行扣繳證明等到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
每筆稅款只有一張有效的繳稅回單。如納稅人因故遺失繳稅回單的,可要求其開戶銀行補制繳稅回單。補制的繳稅回單上須打印有“補制”字樣及蓋有銀行收訖章方可生效。
十、堅持票款分離制度。設有征稅大廳征收稅款的分局(稅所)或五人以上的稅所的稅務人員征收的現金稅款,一律實行票款分離,即一人開票,一人收款,交叉審核。
十一、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章戳所用顏色一律為紅色。除稅收票證監制章外,其他各種票證專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證上。
十二、嚴格執行票證填用“十不準”。即:不準用繳款書收取現金;不準用通用完稅證代替繳款書;不準用其他憑證代替稅收票證;不準用稅收票證代替其他收入憑證;不準用白條子收稅;不準開票不收稅(賒稅);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幾本(同類)票證同時使用;不準跳號使用;不準互相借用票證。
十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稅票填開質量,減少差錯。對開票差錯,要列入崗位職責進行考核。
第十條 稅收票證作廢和停用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票證填用人員在領發、填用票證時,如發現票證原包、原本、原份或原聯長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應及時查明字軌、號碼、數量、全包、全本、全份作為廢票清點登記,妥善保管,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原包長出。應及時與上級發證機關聯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處理。屬包裝錯誤或發放錯誤的,應全包退回上級發證機關,并寫出書面報告;
(二)原本長出。先檢查號碼相連的上下包之間有無短缺該本稅收票證,如確屬包裝長出的,應與上級發證機關聯系,并將長出的稅收票證退回上級發證機關,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原份長出。在檢查號碼相連的上下本之間有無短缺該份稅收票證,如確屬包裝長出的,則辦理作廢手續,作廢票處理,并書面上報上級發證機關;
(四)原聯長出。把長出的聯次作廢處理;
(五)原包短缺。應及時與上級發證機關聯系,待查明原因 后再作處理。屬少發的,由上級發證機關補發或按上級發證機 關要求削減領用數量;屬包裝短缺的,則作損失處理,在當季的《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損失”欄列報,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并書面報告上級發證機關;
(六)原本短缺。先檢查上下包有無長出,確屬包裝短缺的,作損失處理,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損失”欄列報,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并書面報告上級發證機關;
(七)原聯短缺、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的,該份稅收票證作廢票處理,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的“作廢”欄反映,在“備注”欄加以說明,書面報告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每年匯總隨票證報表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八)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原包、原本、原份長出或短缺的:長出的稅收票證己經填用并己征收稅款,則作新收數處理,在 《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調入數”欄反映,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并書面報告上級發證機關。書面報告材料要寫明長出、短缺或有質量問題的稅收票證的名稱、字軌、數量、起止號碼、印制廠家、原因、發現時間、拆包清點人員(兩人以上)姓名等內容;尚未填用的則按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處理;短缺的則由持票人員負責。
二、在填用過程中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證,由填票人員寫明作廢原因,經分局(稅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作為作廢處理。票證管理人員在作廢的稅收票證各聯次蓋上“作廢”章,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銷毀,定期將作廢的稅收票證上繳市、縣地方稅務局,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的“作廢”欄列報。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發機關)有關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封存或銷毀。
第十一條 稅收票證結報繳銷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按下列要求結報和繳銷票證:
一、稅務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從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打印“結報單處理”,并將填用的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作廢的稅收票證(全聯)以及征收的現金稅款或銀行存款單向稅收會計或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手續,進行繳銷,當面清點無誤后,雙方在“結報單處理”上互相簽章,并在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上登記銷號。
使用POS機征收的稅款,經與銀行對賬,確認款項已到達待結算財政資金專戶后,應當天填開相應的稅收票證將稅款繳入國庫,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票證結報手續。
代征單位(個人)必須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持“票款結報手冊”或電子材料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作廢的稅收票證(全聯)以及征收的現金稅款或銀行存款單提供給稅務機關,由稅務人員辦理結報手續,進行繳銷。
當地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人員征收的現金稅款,不論數額多少,都要當天向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手續。稅收會計應在當天填開繳款書,把稅款繳入國庫或國庫經收處。如遇特殊情況當天未能入庫的,要注意稅款安全,稅款必須存放在單位的保險柜或經人民銀行同意設立的賬戶中,并務必在次日上午辦理入庫。
當地沒有銀行國庫經收處的邊遠山區的稅所(站)自收的現金稅款要嚴格按照“限期限額”辦理票款結報和稅款繳庫手續,稅所(站):限期10天,限額2000元。
代征單位(人)征收的稅款,結報“雙限”分為:代征人期限30天,限額2000元。代征單位期限30天,限額20000元。扣繳義務人結報稅款和票證的期限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
二、稅務人員也可以自開稅收繳款書將征收的現金稅款解繳入庫,在稅收票證管理系統生成“結報單處理”,并打印。持 “結報單處理”及填用的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作廢的稅收票證(全聯)以及稅收繳款書第一聯、第六聯向稅收會計或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結報手續,進行繳銷,雙方當面核實無誤后,在“結報單處理”上登記銷號,并互相簽章。
代征單位(個人)也可以自開稅收繳款書將征收的現金稅款解繳入庫,持“票款結報手冊”將填用的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作廢的稅收票證(全聯)以及稅收繳款書第一聯、第六聯向稅務人員辦理結報手續,進行繳銷,雙方當面核實無誤后,在“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互相簽章。稅務人員要及時將代征單位(個人)的結報信息錄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并在系統中進行結報繳銷。
三、嚴禁地方稅務人員將稅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信用社和單位經費賬戶等。違者,不論稅款多少,時間長短,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上述一、二、三款規定結報繳銷的票證,在結報時發現票證跳號、缺號、涂改等,要及時查明原因,發現存在違紀行為的要及時向領導報告。
五、基層地方稅務機關銷售印花稅票,應建立印花稅票銷售賬簿,逐筆或逐日登記,按期將銷售印花稅票的數量和銷售金額匯總錄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印花稅票結報單”連同作廢、停用及未銷售的印花稅票,向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
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票,應建立印花稅票銷售賬簿,遂筆或逐日登記,按期將銷售印花稅票的數量和銷售金額匯總填制 “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或“票款結報手冊”,連同作廢、停用及未銷售的印花稅票,向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由稅務人員及時將結報信息錄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
六、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立按月從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打印 “稅收票證用存報表”一式兩份,上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退基層地方稅務機關一份。
第十二條 稅收票證盤點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票證要定期進行盤點和清點,保證結存票證與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反映的賬簿數據一致,如發現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查處。
一、填票人員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將剩余票證與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生成盤點報表”中盤點數、“賬簿管理”中結存數、“稅收票證用存報表”中庫存數相核對。
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票證管理人員要按月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稅收票證管理系統中“生成盤點報表”中盤點數、“賬簿管理”中結存數、“稅收票證用存報表”中庫存數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盤點報表”上互相簽章。
三、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或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進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對稅務人員所存票證,帳表核對,打印“盤點報表”,進行清點核對,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或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所存票證,要按月結合票款結報,與“票款結報手冊”進行清點核對,核對后在“票款結報手冊”上互相簽章,同時稅務人員要將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票款結報手冊”信息及時錄入稅收票證管理系統。
四、縣(市、區)級地方稅務機關對下屬各單位及所有填票人員的結存票證,每季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盤庫和清點。
第十三條 稅收票款損失處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采取切實措施,嚴防票款損失,一旦發生損失,要嚴肅查處。票款發現損失時,應按下列要求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蟲蛀、鼠咬、霉毀或持票人員意外死亡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證損失時,由受損單位及時組織清點核查。清查后票證沒有發生丟失,僅發生毀損的,要造冊登記,將毀損殘票逐級報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或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經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
二、因票證庫房或辦公室保險柜被撬及稅收票證在征稅過程中被搶劫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應及時查明損失的稅收票證名稱、字軌、起止號碼和數量,并立即報告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及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通報毗鄰地區,聲明作廢。經查確實不能追回的票證,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或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核銷。
三、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應封存保管,報經核銷后進行銷毀。
四、對于違反本辦法而造成稅收票證丟失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責令其賠償:
(一)印花稅票和定額稅票按面額照價賠償;
(二)稅收小額通用完稅證、計算機通用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和稅票調換證、稅收大額通用完稅證每份賠償300元;
(三)丟失其他稅收票證每份按50元賠償;
以上收取的賠償金,要開具《稅收罰款收據》并繳入國庫;
(四)丟失的稅收票證如發現是盜賣、受賄、虛報損失和其他謀私行為的,要另立案、依法查處。
五、助征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和納稅人丟失的各種稅收票證參照本條第四款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處理。
六、對于嚴重違反本辦法以及丟失的稅收票證不及時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除按規定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七、凡發生票證損失案件的分局、稅所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丟失稅收票證者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
八、損失的各種稅收票證(包括已進行賠償處理的)由有權核銷的稅務機關核銷。
核銷手續:稅收票證損失后,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及時通報,聲明作廢,同時抄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經過一定時間(通常半年)的查找,仍無法找回;由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對責任人按本辦法進行必要的處理后,寫出核銷請示,由有權核銷的稅務機關做出處理;請示要附有通報、處理意見、責任人檢討書、賠償罰款收據復印件等材料;有權核銷的稅務機關接到請示后,根據本辦法做出批復;同意核銷的稅收票證均作銷票不銷案處理。不同意核銷或未批復的稅收票證損失在《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損失未結”欄上列報。
九、損失稅收票證及稅款審批權限。
稅務人員征收的現金稅款,在未繳庫前發生短少損失的,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領導。對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稅款損失,經有關部門鑒定或證明后,可以報請核銷;對不執行稅款報解制度規定或保管不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如數賠償。
損失稅收票證及稅款審批權限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改變稅收票證管理方式的通知》(桂地稅發〔2003〕109號)的規定執行,即一次性發生損失稅收票證100份以上(含100份)或損失稅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報自治區地稅局審查核銷;一次性發生損失稅收票證100份以下或損失稅款1000元以下的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核銷,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十、司法機關對稅收違法違紀案件已經做出判決的,涉及該案的稅收票證需要核銷的,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機關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核銷。
第十四條 稅收票證銷毀
一、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追回票證、以及印發稅務機關規定銷毀的票證等。
二、已填用票證存根聯和報查聯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32號)規定的期限,滿期限后銷毀。
三、需要銷毀印花稅票的,必須逐級上報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銷毀。其他未填用的票證需要銷毀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并編造銷毀清冊,報經地級市地方稅務局領導批準,指派專人復點并監督銷毀。
第十五條 稅收票證核算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都必須嚴格按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進行 核算。基層稅務機關按月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和《印花 稅票用存報表》,報送上級地方稅務機關;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按季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和《印花稅票用存報表》, 報送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按年向自治區地方 稅務局報送《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和《印花稅票用存報告表》, 一式兩份。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及時整理,按年裝訂成 冊、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稅收票證審核
縣級以下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法規定、國家預算制度、 國家金庫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對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 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應由稅收會計結合會計原始憑證審核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核;對基層地方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由票證管理人員進行復審。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還按月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會審,并做好會審記錄。
第十七條 稅收票證檢查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抽查或檢查。
縣(市、區)級地方稅務局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檢查;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抽查單位不得少于總數的30%;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不定期組織票證檢查。
第十八條 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雖未損失票款,但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的地方稅務機關管票、用票人員及單位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發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責令其賠償外,可處以罰款。其中,對扣繳義務人每次損失票證的處罰金額不超過1000元;對代征代售單位(人)損失票證的處罰,按代征代售合同規定辦理。
三、對利用稅收票證混庫和積壓、挪用、貪污稅款,以及不遵守本辦法而造成稅款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九條 稅收票證保管期限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32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稅收票證管理系統數據安全管理。數據更正程序:發現稅收票證管理系統的數據有錯誤的,必須有由出現錯誤數據的單位或人員提出書面更正意見,經市級地方稅務局系統管理人員確認,方能進行修改。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對稅收票證管理系統據以核算的電子原始數據進行修改、刪除等操作。票證管理系統應對所更正、維護操作過程保留痕跡。
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電子檔案包括各種存儲在硬盤、光盤、磁帶或其他磁性介質中的稅收票證管理電子原始數據,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電子檔案由各級地稅機關與數據應用系統其他數據一并歸檔和保管,并能提供實時、方便的查詢和使用。
稅收票證管理系統電子檔案應定期存儲到可長期保存的脫機存儲介質中(包括可擦寫和不可擦寫的)。為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各市地方稅務局應設有電子檔案專用設備,電子檔案至少應有雙重以上備份,異地存放,定期進行檢查、復制,防止磁性介質損壞使用電子檔案丟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此文下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原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桂地稅發〔2005〕2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