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收[2010]31號
頒布時間:2010-02-01 16:34:2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我局采取預繳稅款方式征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由稅務機關開具。在北京地方稅務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打印功能前,可為納稅人手工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手工開具前應先確認證券機構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已繳入國庫,再根據其報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證券機構扣繳個人所得稅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的“稅票號碼”。
三、《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嚴格管理,按時結報。辦理結報時,證券機構繳納扣繳稅款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及《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作為結報資料,同《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第一聯)一并辦理結報手續,并依次裝訂作為繳款書類-稅收會計憑證檔案,由區縣局計劃統計科留存歸檔。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