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10]7號
頒布時間:2010-01-21 16:06:50.000 發文單位: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業務處:
經大連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調整如下:
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 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