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08]251號
頒布時間:2008-12-25 10:42:56.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6〕24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我市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實際情況,經報請市政府批準,現對我市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補貼收入中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等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適用公務費用扣除的單位范圍
公務費用扣除適用于實行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單位。其中,改革方案應明確記載參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具體人員的崗位職責、月補貼額度、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等內容。
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單位須將參改車輛的行駛執照復印備查,車輛行駛執照登載的姓名為非本單位參改人員的,不視為參改車輛。
單位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費用,原則上應低于本單位改革前一年度實際發生的同口徑費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擴大稅前費用扣除的單位,不得執行公務費用扣除規定。
二、公務費用包含的內容
(一)個人因公務用車實際發生的燃油費、車船稅、保險費、停車費、保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
(二)個人因公務發生的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和信息費。
三、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形式取得的補貼收入、通訊費、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費等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標準內的公務費用(僅指第二條列舉的費用),可憑真實、合法的票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1,8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1,8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75%,且僅限一人一號。
公務費用憑據所反映的內容不是參改人員本人實際發生費用的,不得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