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4號
頒布時間:2010-08-31 09:57:02.000 發文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等有關納稅評估工作的規定,結合北京地稅納稅評估工作實際,現就納稅評估工作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評估工作中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二、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三、稅務機關實施實地調查核實,可向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等相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查看企業賬簿憑證等資料;根據核實工作需要,可通過企業財務部門安排向企業其他相關人員了解情況或到生產經營場所實地調查。
四、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約談和實地調查核實前需分別向納稅人發送《稅務約談通知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并使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稅務機關在疑點核實過程中應責成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并簽章確認,在評估工作完畢后將證明資料歸檔。
六、取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評〔2007〕 491 號)中的稅務函告核實方法,刪除第二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稅務函告”。
七、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采用稅務函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評〔2005〕 360 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