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10]133號
頒布時間:2010-06-29 15:27:5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北京市下崗再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結合我市下崗再就業管理情況,通知如下:
一、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一)、對2010年度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對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享受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并預計有剩余額度扣減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辦理減免稅審批(減免稅批復樣式見附件三)。
三、《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北京市 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下達生效后,企業在2010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企業應首先交回《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北京市 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復》,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稅務登記地為準)重新核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后,再到相應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重新予以審批。
四、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辦理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時需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審批附表》(附件四)進行報送。
五、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6]89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19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
1、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
2、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批準通知書(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