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10]110號
頒布時間:2010-06-03 15:21:45.000 發文單位:
各市國家稅務局:
省局《關于煤礦井下開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9〕316 號)下發后,部分煤炭企業就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咨詢省局。針對煤炭企業反映的問題,省局組織人員對煤礦井下生產過程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煤炭企業井下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現就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明確如下:煤炭企業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設、維護所耗用的材料不構成固定資產,在財務上作為費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對納稅人購進上述材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暫準予其按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