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0-08-11 16:19:12.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認真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現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圍。根據(《辦法》)第二條,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非企業單位,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均應當依照《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報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隨主體稅種實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并使用現有的地方稅納稅申報表格。對個體工商戶凡繳納地方稅收實行簡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簡并征期的辦法申報繳納。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繳費人的主管地稅機關負責。
(1)繳費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催報催繳。
(2)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除因遭受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難的,報經財政部批準給予定期或定額減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單獨減征、免征;但經批準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相應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財政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征收時統一使用地稅部門印制的稅收票證,單獨開票征收,就地繳入金庫,預算級次填寫省級,收款國庫填寫當地金庫。
6.各設區市地稅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續費與該局上年實際入庫數掛鉤,由省地稅局按比例統一劃撥。
7.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考慮到各地教育投入壓力較大,為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省級統籌的大部分資金將返還原征收地,返還的資金與實際征收數掛鉤,省與市、縣(區)的分成比例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教育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8.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將應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不得任意擴大、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
9.經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從2010年9月1日起均應按《辦法》規定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10.為確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的穩步推進,各級地稅、財政、教育部門要共同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按照《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傳提綱》和《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傳工作安排表》(見附件),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地方教育附加開征的重大意義、征收依據、征收管理辦法,使各級黨政、社會各界和廣大繳費人充分認識地方教育附加開征的重要意義,理解和支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切實提高繳費人自覺繳費的遵從度,形成依法繳費的良好氛圍。
11.各級地稅、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協作,緊密配合,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定期溝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附件:
1.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傳提綱》
3.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傳工作安排表》(略)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教育廳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西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3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制定的《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加快我省義務教育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同意江西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附加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應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計征比率為2%。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級財政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各級地稅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地稅部門印制的稅收票證進行征收和繳庫。
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列支,事業單位在銷售稅金中列支。
第六條 因遭受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有困難的,繳納主體可以向當地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稅部門提出核查意見,上報省地稅局匯總后交由省財政廳審核報經財政部批準,給予定期或定額減征或免征。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09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教育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財政、地稅、教育、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繳、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西省基本建設征收中小學校舍修建附加費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1988]124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附件2: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傳提綱
1.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重要意義,它的目的和用途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據財政部(財綜函[2010]2號)批復,從2010年起,對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我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之前,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富民興贛,教育為基。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加強我省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促進我省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管理,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近幾年重點支出方向為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城鎮新區教育園區建設以及災區學校恢復重建。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對于保障全省中小學師生生命安全,提供優質教育資源,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從什么時間開始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全省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政府基金。
2010年6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0〕3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后經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延期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應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從2010年9月1日起均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圍有哪些?計征依據是什么?費率是多少?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非企業單位,除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均應當依照《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也應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計征比率為2%. 4.地方教育附加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地方教育附加的申報期限,是隨主體稅種實行按月申報,于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申報時使用現有的地方稅收申報表格。對個體工商戶凡繳納地方稅收實行簡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簡并征期的辦法申報繳納。
5、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減免規定?
因遭受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難的,繳納主體可以向當地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地稅部門提出核查意見,上報省地稅局匯總后交由省財政廳審核報經財政部批準,給予定期或定額減征或免征。
6、地方教育附加資金如何使用?
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考慮到各地教育投入壓力較大,為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省級統籌的大部分資金將返還原征收地,返還的資金與實際征收數掛鉤,省與市、縣(區)的分成比例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教育廳等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