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2010]93號
頒布時間:2010-05-05 15:25:57.000 發文單位: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轉發給你們,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納稅輔導期期滿時,除非發生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務器“local/貨物和勞務稅處”目錄下,各地可自行下載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發的規定凡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有抵觸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廢止。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