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函[2010]172號
頒布時間:2010-06-29 16:51:52.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國稅發[2010]28號)要求,我省國稅系統從2010年7月1日啟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舊版機打卷式發票不再印制,原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統一機打卷式發票和企業冠名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改用統一式樣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現就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圍
2010年7月1日普通發票換版后,凡擬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卷式發票,且符合使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普通發票換版前已經啟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應按照換版要求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
二、使用條件
納稅人申請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企業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計算機開具單聯式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10號)規定的四項條件:(1)納稅記錄良好;(2)企業財務管理規范;(3)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4)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
(三)2010年7月1日起新申請啟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應選用總局和省國稅局確定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規格和聯次(2010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特殊規格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除外)。
(四)能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機打卷式發票電子信息采集系統的通知》(川國稅函[2010]75號)要求的規范格式、規定時間上報卷式發票電子存根數據。
三、使用要求
(一)凡符合卷式發票使用條件的納稅人,應按照普通發票管理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通用機打卷式發票。
(二)凡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應在申請啟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時,將其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等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納稅人要按照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開具要求,規范打印卷式發票,且應逐筆開具。開票軟件不符合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開具要求的,應及時修改調整打印軟件,并將修改開票軟件的說明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四)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應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9]12號)的要求,在每月納稅申報時,同時填報《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驗舊表》(附件1)。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報送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驗舊表》,將卷式發票使用情況分月錄入綜合征管軟件V2.0系統。
(五)納稅人要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并報送開具卷式發票的數據,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應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5年,保存期滿后,需報經主管國稅機關查驗后進行處理。
(六)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規格和聯次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
(七)需使用冠名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國稅發[2010]28)有關要求執行。
四、電子存根數據的采集報送
(一)為全面掌握納稅人開具通用機打卷式發票情況,各地國稅機關和納稅人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機打卷式發票電子信息采集系統的通知》(川國稅函[2010]75號)規定,做好機打卷式發票開票電子存根數據的采集和報送工作。
(二)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要按照《卷式發票開票信息XML文件上報規范》的要求,按月從本企業收銀系統或財務軟件中,生成規范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電子存根數據XML電子文件,于每月1至15日內通過省國稅局外網門戶網站(www.sc-n-tax.gov.cn)“卷式發票信息采集”欄目,上傳上月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開票電子存根數據。
(三)2010年7月1日前使用機打卷式發票且通過CA認證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的納稅人,其報送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開票電子存根數據的方式不變。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暫不申請CA認證,其開票電子存根數據報送要求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機打卷式發票電子信息采集系統的通知》(川國稅函[2010]75號)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在每月填報《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驗舊表》時,要承諾報送的普通發票開票電子存根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且當月報送的普通發票開票電子存根數據的金額匯總數與填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驗舊表》中合計數一致。
(四)各地主管國稅機關在納稅人啟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前,應將采集開票信息的各項要求告知納稅人,指導其正確上報。
五、有關要求
(一)各地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申請使用機打卷式發票納稅人的審核,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納稅人不得批準使用機打卷式發票,改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或通用手工發票。對符合使用條件的納稅人,要加強宣傳和輔導,指導幫助納稅人正確使用和開具機打卷式發票,督促納稅人自覺完整準確地采集和上報開票數據。
(二)為了便于省局及時了解掌握使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數量,各市、州國稅局要將本地區新增使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名單,在納稅人啟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前及時上報給省局(征管處),填報《新增使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報告表》(附件2)。
(三)各市州局要積極督促縣(市)區國稅局完善機打卷式發票管理的機制和制度,以信息管稅理念為指導,充分利用納稅人上報的數據信息開展相關分析,定期核查納稅人開具機打卷式發票以及開票數據的情況。對不按規定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不按規定期限保存發票電子存根數據,不按規定報送開具卷式發票的數據,漏報開票數據或擅自更改開票數據,經核實事實存在的,視其情節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處理。同時,對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件:
1、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驗舊表
2、新增使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納稅人報告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