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地稅函[2010]100號
頒布時間:2010-06-23 11:07:08.000 發文單位:蚌埠市地稅局
三縣地方稅務局、市區各分局: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自然人股東股權直接轉讓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有自然人股東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和自然人股東。
二、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以轉讓人為納稅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受讓人沒有扣繳稅款或無法扣繳稅款的,由轉讓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股東轉讓其所持有的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股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未繳納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市居住地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規范信息采集,加強稅務登記管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自然人股東股權的相關基礎涉稅信息,如自然人股東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幣種、投資時間等內容,要準確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加強稅收日常管理,將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股權轉讓信息要逐戶在《安徽省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中及時進行記錄,并與基礎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動態監控企業自然人股東及其股權變動情況,全面掌握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收征管情況。
有自然人股東出資的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時必須填報《安徽省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或《安徽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提供自然人股東出資情況的相關材料。
四、加強申報管理。對于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但企業尚未辦理變更股權登記的,實行先納稅申報后辦理變更登記,由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先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持地稅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實行納稅申報和變更登記同步進行,由主管地稅機關輔導督促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的同時,填寫《安徽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依法如實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二)股權轉讓協議(合同);
(三)股東會議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
(四)中介機構出具的股權轉讓評估鑒證資料
(五)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稅機關要根據日常管理情況指導、督促稅收管理員及時更新完善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統數據和《安徽省自然人股東登記(變更)表》中的涉稅信息,準確反映稅源監控、稅收征管情況。
四、加強核定征收管理。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政策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日常管理機制。要加強股權轉讓資料和數據的保密。要做好日常戶管巡查工作預案,結合戶管巡查,加強政策宣傳,將股本(實收資本)變動核實作為巡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及時掌握轄區內自然人股東持有股權及轉讓情況,及時更新完善征管系統相關管理數據。加強日常管理的監測考核。
六、加強部門溝通配合。要主動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聯系,加強溝通配合,及時了解掌握股權變動信息。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