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2010]94號
頒布時間:2010-05-17 17:41:01.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文件精神,現將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有關操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一)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的《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及附送資料后,打印《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回執》,并返還納稅人一份。企業備案完畢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納入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管理。
三、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二)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三)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四)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清算開始之日;
(六)企業因其他原因解散或進行清算之日。
四、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五、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一)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二)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三)資產盤點表;
(四)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五)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1.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2.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六)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八)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送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九)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納稅人在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復印件,作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附報資料之一。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清算企業管理電子臺賬,對備案的清算企業的有關情況造冊登記,以加強對清算企業的管理。《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及其附報資料、《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回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附報資料,應作為申報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歸檔處理。
八、本文規定的備案文書及流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
2.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回執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計算機代碼
清算期起始
時間
清算原因及附送資料(在以下相應位置劃“√”,并填寫相關內容)
□ 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附送企業章程復印件
□ 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并附送相關決議復印件
□ 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并附送有權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
□ 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并附送法院裁定文書
□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清算,并填寫本部分以下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名稱:
具體規定:
企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簡單說明:
□ 企業因其他原因應解散或進行清算,并填寫本部分以下內容
解散或清算的具體原因:
符合相應規定的依據和情形說明:
□ 其他附送資料
資料名稱:
資料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字) 納稅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說明:
1、清算期起始時間:填寫企業實際終止生產經營進入清算期的日期。
2、清算原因:填寫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進入清算的原因,列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情形,或者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情形。
3、其他附送資料是指除表中已列明的資料外,企業進行清算還須有權部門批準的批準文書復印件等。
4、本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一份由納稅人留存
附件2:
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回執
(納稅人名稱) :
你單位《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及附送資料收悉。請你單位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附報資料,結清稅款。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本回執一式兩份,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