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10]119號
頒布時間:2010-06-02 14:52:4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對存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按照以下有關規定辦理。
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應建立貨物和勞務稅主管部門與稽查部門的有效溝通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文件規定對違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相應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稅務所對違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區別情況及時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轉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見附件1,各局自印)或《稅務事項通知書》(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見附件2,各局自印),告知納稅人,并將《稅務事項通知書》1份報送貨物和勞務稅科或同職能主管部門備存。
二、輔導期納稅人,在實行納稅輔導期期間未受到稽查部門查處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稅務所應于輔導期納稅人輔導期到期后,及時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停止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見附件3,各局自印),告知納稅人。
三、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經審批同意認定的,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出口企業)(見附件4,各局自印),告知納稅人。
四、已認定為從事出口貿易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審批時應延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五、輔導期納稅人當月內從第二次起每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時,應填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計算表》(見附件5,各局自印,以下簡稱《預繳計算表》),并攜帶需要計算預繳稅款的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部門預繳稅款。
稅款征收部門復核《預繳計算表》填寫無誤后,應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在《預繳計算表》簽注情況并加蓋納稅申報章。對納稅人采用自行到銀行繳稅方式的,為其開具稅收繳款書;對納稅人采用“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稅方式的,直接劃繳稅款入庫。
納稅人預繳稅款入庫后,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將《預繳計算表》提交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發售部門。發票發售部門應通過征管系統確認稅款入庫或抵減后無應預繳稅款,再為其辦理后續手續。
六、《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209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269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351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5]352號)停止執行。
附件:
1.稅務事項通知書(轉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_______稅務局
_______稅務事項通知書
(轉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稅通〔 〕 號
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事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四條和第五條
通知內容:根據稽查部門給你單位(個體工商戶)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項所述情形,即: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2.稅務事項通知書(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_______稅務局
_______稅務事項通知書
(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稅通〔 〕 號
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事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五條
通知內容:根據稽查部門給你單位(個體工商戶)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存在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繼續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3.稅務事項通知書(停止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_______稅務局
_______稅務事項通知書
(停止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稅通〔 〕 號
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事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停止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五條
通知內容: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在納稅輔導期內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從實行納稅輔導期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4.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出口企業)
_______稅務局
_______稅務事項通知書
(予以認定-出口企業)
稅通〔 〕 號
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 )
事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2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三條
通知內容:你單位(個體工商戶)報來的《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收悉。經審核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因你單位(個體工商戶)聲明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意你單位(個體工商戶)自 年 月起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5.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計算表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計算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
增購類型 | 依核定再次領購□ 重新核定審批領購□ | |||
依核定 再次領購情況 | 核定本月可領購 次,每次 份,共計 份,本次為本月第 次。 | |||
重新核定審批情況 | 原月領購數量核定為 份,重新核定為 份 原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為 萬元,重新審批為 萬元。 | |||
應預繳稅款專用發票 開具情況及 應預繳稅額 |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至 ,開具使用 份 銷售額匯總合計 元,自行計算相應預繳稅額 元。 | |||
申請預繳稅款抵減 情況(無抵減申請 不需填寫) | 尚未抵減的稅款余額 | 本次增購專用發票 應預繳的稅款 | 本次申請抵減的 稅款金額 | 本次抵減后仍需 預繳的稅款金額 |
1 | 2 | 3(如1≥2則為2,否則為1) | 4=2-3 | |
繳納方式 | 自行到銀行繳納□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 | |||
以上內容由納稅人填寫 | ||||
稅款征收部門 復核意見 | □資料齊全,應預繳稅款 元已:□征收入庫,電子稅票號碼: □開具稅收繳款書,繳款書號碼 □資料齊全,抵減已預繳稅款余額 元后,無應預繳稅額。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發票發售部門 復核意見 | □資料齊全,應預繳稅款 元已征收入庫,電子稅票或稅收繳款書號碼: 已按規定發售開具限額為 萬元專用發票 份 □資料齊全,抵減已預繳稅款余額 元后,無應預繳稅款。 已按規定發售開具限額為 萬元專用發票 份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納稅人名稱欄需加蓋公章,稅款征收部門、發票發售部門及納稅人各留存一份。
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