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10]118號
頒布時間:2010-06-03 15:19:1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落實市局黨組調整直屬稅務分局工作職責的部署,做好直屬稅務分局管轄納稅人屬地調整工作,現將有關具體工作安排通知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一、調整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為加強對調整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局成立由黨組副書記孔繁琪副局長為組長,黨組成員張占英、胡軍、馬志云等局領導為副組長,楊建國、姜斯民、蒙玉英、王穎菲、裴駿、武建春、劉祝軒、喬曉鋒、張建國等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直屬稅務分局職責調整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制定直屬稅務分局職責調整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協調職責調整工作;監督階段性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
領導小組下設人事組和業務組。人事組由人事處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人員的調整工作。業務組由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國際稅務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稽查局、信息中心組成,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研究擬定交接的具體手續、交接程序;組織實施戶籍交接工作;組織實施稅務資料的歸集、整理和交接;組織實施稅收計劃的調整。
在應用系統信息遷移階段,由征管和科技發展處、信息中心、貨物和勞務稅處主要負責人組建應急小組,協調和處理信息遷移過程中的應急事件。
(二)直屬稅務分局和各區縣分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指定一名局領導牽頭負責,由征收管理科(牽頭)、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所得稅管理科、貨物和勞務稅科、收入核算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稽查局、信息中心主要負責人組成,組織實施本局的移交工作和接收工作;負責向市局對口處室及時反饋交接工作中的問題。
二、交接工作的整體安排
調整工作已于3月下旬啟動,按照工作準備、系統信息遷移、檔案資料交接三個階段實施。
(一)工作準備階段(5月24日前完成)。
1.市局制定《關于調整直屬稅務分局工作職責實施納稅人屬地管理的公告》,自4月1日起,向納稅人公告。
2.市局確定并下發調整到各區縣分局的具體企業名冊,包括處于開業狀態和非正常狀態(不含非正常注銷狀態)的納稅人。
3.市局研究確定交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交接稅務資料的具體內容。
(二)系統信息遷移階段(5月28日至6 月25日)。
1.試運行企業納稅人遷移。5月28日,進行企業納稅人系統遷移試運行,將遷移至崇文局、宣武局的企業納稅人,由直屬稅務分局辦理遷出手續,由接收分局辦理遷入手續。
5月27日前,直屬稅務分局按照規定辦結遷移企業的匯算清繳、繳庫銷號等全部稅務事宜。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遷移。6月13日 20點開始,市局實施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后臺系統整體遷移。6月14日上午,由東城局安排人員進行遷移數據審核。
6月13日18時至6 月14日12時,暫停網上申報系統對外服務。6月份征期因端午節延長至6月17日,市局將于6月征期向納稅人發出提示公告。
3.企業納稅人集中遷移。6月21日至6月24日期間,直屬稅務分局和接收分局同步辦理遷出、遷入手續,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1)6月21日9點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石景山(16戶)、門頭溝(2戶)、房山(6戶)、通州(14戶)、昌平(14戶)、開發區(5戶)、大興(16戶)、平谷(2戶)、懷柔(5戶)、密云(3戶)、延慶(1戶)遷出手續;9點30分開始接收分局操作遷入手續。
(2)6月21日10點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豐臺(33戶)遷出手續;10點30分開始豐臺局操作遷入手續。
(3)6月21日13點30分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西城(86戶)遷出手續;14點開始西城局操作遷入手續。
(4)6月22日9點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海淀(141戶)、順義(90戶)遷出手續;9點30分開始接收分局操作遷入手續。
(5)6月22日13點30分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東城(307戶)遷出手續;9點30分開始東城局操作遷入手續。
(6)6月23日9點開始,直屬稅務分局實施朝陽(751戶)、遷出手續;9點30分開始朝陽局操作遷入手續。
直屬稅務分局操作遷出手續開始時間如遇特殊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另行通知。6 月24日18點前完成全部遷出、遷入操作。
4.6月22日上午,直屬稅務分局與各區縣分局同步辦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控收款機系統遷移手續。
5.非正常狀態的企業納稅人數據遷移。對開業狀態納稅人數據遷移完成并平穩運行后,7月份對非正常戶(不含非正常注銷戶)進行遷移。
(三)檔案資料交接階段。6月30日前,直屬稅務分局完成全部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自7月1日至9日期間,實施檔案交接工作。具體移交時間安排如下:
7月1日朝陽局;7 月2日東城局;7月5日海淀局、門頭溝局、房山局;7月6日西城局、開發區局、平谷局;7月7日順義局、昌平局、崇文局;7月8日通州局、密云局、宣武局、豐臺局;7月9日大興局、石景山局、懷柔局、延慶局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三、直屬稅務分局和區縣分局交接期間的主要工作
(一)直屬稅務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納稅人遷移的宣傳工作。自5月4日起,向企業納稅人發放《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自6月1日起,向發放納稅人辦理遷移手續操作指南;通過錄音電話通知、辦稅服務廳張貼公告等方式告知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自6月17日起到東城局辦理全部稅務事宜。
2.收集整理和移交稅務資料。6月30日前,對需要移交的資料,按照市局制定的《需要移交稅務資料清單》(詳見附件)收集整理稅務資料,逐戶制作移交資料清冊,按照規定時間與接收區縣分局對口部門進行交接。對不需要移交的資料,按照類別整理歸集,就地封存。
3.清理各種未辦結的疑難稅務事項。疑難稅務事項的清理工作截止到5月底,對確實存在困難不能結清的,按照業務類別書面整理未辦結疑難稅務事項報告,逐戶填報《疑難稅務事項移交報告表》(詳見附件)說明具體事項、事由、受理時間、辦理程度和所處環節,并附相關申請資料,于6月11日上報市局領導小組,有關處室在6 月18日前確認后,反饋給直屬稅務分局。
4.辦理納稅人系統遷出手續。按照市局規定的時間辦理有關系統的遷出手續。
5.結清在途文書。6月18日前,需要將正在辦理的文書、違章案件、稽查案件處理完畢;對不能辦結的,需要對在途文書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做出“作廢”處理,并造冊登記,填報《疑難稅務事項移交報告表》,將書面原始資料一并移交接收區縣分局。
6.清理系統協查信息。6月18日前,對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中的內部協查信息進行清理,辦結監控事項,刪除已失效的信息。
7.收回稅收繳款書。納稅人變更管轄稅務機關后,收款國庫隨之變更,直屬分局應收回納稅人原領取的稅收繳款書,包括未使用和已開具但尚未繳納的欠繳稅款的繳款書。并通知納稅人自辦理遷達地稅務機關遷入手續起,繳納申報稅款或清繳欠稅時,到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開具稅收繳款書。對6月份系統信息遷移后納稅人錯誤使用原稅收繳款書同時錯誤繳入原直屬分局國庫稅款的后續處理方式,由市局收入規劃核算處制定操作方法,以郵件方式另行通知。
8.結清“兩證”工本費、辦理發票庫存盤點。6月28日至30日期間,結清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發票銷售(包括代開發票)工本費,對已收取的“兩證”工本費辦理繳庫;對發票進行盤庫清點工作。征管和科技發展處派員到場監督實物清點并核對相關賬冊,確認無誤后,辦理有關后續手續。
9.辦理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續,結清全部稅收票證。對視同現金管理、未填用的整本和整包票證,上繳市局,對已拆本、拆包未填用的票證按作廢處理,加蓋作廢章與已填用的存根聯(或報查聯)按號碼順序裝訂,按規定年限歸檔保存備查。未填用的其他票證按規定自行辦理手續到指定地點監銷。
6月30日前,完成票證的結報、繳銷、核算、清理、上繳、銷毀、歸檔等工作,《票證用存報表》的“本季結存”欄應全部為“0”或無數。
10.做好對賬工作。 2010年已在直屬稅務分局入庫的稅款不再遷移,直屬稅務分局應做好與國庫的收入對賬和簽章工作。在對賬簽章結束后的次月,向市局報送稅收會統年報表。
11.封存征稅專用章戳。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等征稅專用章(戳記)按照備案登記、啟用登記的數量,清理收回、封存保管備查。
12.結清專用設備。6月28日至30日期間,整理、歸集防偽稅控系統、稅控收款機系統等專用管理設備,造冊登記。由專人負責保管,待向市局有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13.撤銷有關賬戶。收回 “代保管資金賬戶”和“待繳庫稅款專戶”賬戶預留印鑒;做好賬戶的核對和封賬工作;向財政部駐北京監察專員辦事處申請并辦理“代保管資金賬戶”撤銷手續;撤銷“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接收區縣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接收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區縣分局在收到市局下達的遷入具體企業名冊后,應采取召開會議或者走訪企業的方式,向納稅人宣傳輔導具體的交接手續和注意事項,接收的稅務機構具體地點、聯系方式和聯系人,了解企業的訴求。對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出口退稅企業)的宣傳輔導工作,必須于5月前完成。
2.確定具體的接收機構。區縣分局要明確遷入企業的“管轄稅務機關”,為方便納稅人辦理交接手續和進行2010年稅收統計分析,2010年內接收區縣分局指定一個機構統一負責接收和管理工作。
3.辦理納稅人系統遷入手續。按照市局規定的時間辦理有關系統的遷入手續。
4.辦理稅控收款機發行手續,及時向納稅人發售發票。
5.辦理出口退稅相關工作。完成交接手續后,及時換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處理直屬稅務分局移交的出口退稅相關工作。
6.辦理稅務資料接收手續。按照規定的時間與直屬稅務分局的對口部門進行交接。
四、納稅人系統信息遷移
直屬稅務分局在操作企業納稅人系統信息遷移前,必須確認所有稅務事宜已辦結;當期申報應繳稅款上解入庫(退庫)銷號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調庫、退庫已處理完畢;內部協查信息已清理完畢;未辦結的事項已在系統中做出回退處理。
(一)調整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代碼。在操作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遷移前,調整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操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的“標準代碼維護”模塊,將“企業代碼”中的“企業分組”修改為接收區縣分局稅務機關碼。
(二)納稅人跨區遷移操作程序。
1.直屬稅務分局操作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的“跨區遷出”模塊,核準遷出。在“變更原因說明”填制原因為機構調整,“遷入地址”填制遷達地的區縣分局名稱,“遷入地稅務機關”填制遷達地的稅務所名稱。
2.接收區縣分局接收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傳入的遷入信息后,確認“管轄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所)是否準確。如不準確,通過“納稅人區內稅務機關調整”模塊進行更正。
3.接收區縣分局主管稅務所通過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稅種變更”模塊變更納稅人的“預算分配比例”和“收款國庫”信息。在“2008版匯總(合并)納稅信息維護模塊” 維護遷入的總機構企業“年度匯繳預算科目”和“年度匯繳預算級次”項目內容。在“納稅人信息補錄”模塊變更納稅人的“街道鄉鎮”“稅收管理員”項目內容。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明細”原則上不作變更,如納稅人因“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明細”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的,接收區縣分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必須上報市局收入規劃核算處備案。
(三)關聯系統的處理。
1.防偽稅控系統。
(1)直屬稅務分局操作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跨區遷出”模塊后,對防偽稅控系統中納稅人“有效”檔案信息手工注銷。納稅人遷入新的稅務機關后,在直屬稅務分局購買的發票不能做退票處理,可以繼續使用或作廢。
(2)接收區縣分局核實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遷入一般納稅人資格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增值稅普通發票)票種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信息完整正確;依據市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檔案信息清單核對防偽稅控系統中的檔案信息的準確、完整;依據發行明細信息核對防偽稅控發行信息的準確、完整。
(3)接收區縣分局在防偽稅控系統手工補錄或修改納稅人檔案信息。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般納稅人檔案管理”權限組用戶進入系統管理子系統——“納稅人檔案管理”菜單——“納稅人檔案變更”界面,將待變更企業的認定稅務機關代碼、發行機關代碼、發售部門代碼信息補全;將待變更企業的“會計區間”由0改為1;將“是否批準納入防偽稅控”選項由“否”改為“是”,并將“批準納入日期”選項信息補全;將“批準一般納稅人日期”選項時間調整,與“申請一般納稅人日期”選項保持一致。
(4)接收區縣分局于遷移的次日檢查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中遷移企業的檔案信息是否存在且與防偽稅控系統檔案信息是否一致。若查詢不到,需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變更該納稅人檔案信息中“電話號碼”項。再于遷移的第三日檢查稽核系統中該納稅人檔案信息是否正確。
(5)對于稽核和核查系統后續管理問題另行通知。
2.貨運發票稅控系統
(1)直屬稅務分局注銷貨運發票稅控系統中的一般納稅人檔案信息。
(2)接收區縣分局在貨運發票稅控系統中錄入納稅人檔案信息。操作完成后,按照市局信息中心確定的方式通知網上認證服務單位已完成。
3.網上認證系統。直屬稅務分局將當日已遷出具有網上認證資格的納稅人清單(包括納稅人識別號、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于每日下午16點,以電子郵件形式(EXECL)上報市局信息中心增值稅管理組郵箱。網上認證技術服務單位應于當日完成納稅人稅務部門的調整。
4.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1)直屬稅務分局首先將納稅人送交的紙質空白《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按照規定剪角作廢,并在征管信息系統(CTAIS)中做繳銷操作;然后對稅控盤或傳輸盤進行注銷報稅;最后依次注銷稅控盤、傳輸盤、用戶(順序不得調整)。
(2)接收區縣分局對企業原機動車稅控盤、傳輸盤進行注冊登記。
5.稅控收款機系統
(1)納稅人在辦理發行信息變更前,進行抄稅操作;持稅控卡、用戶卡、未使用的發票到直屬稅務分局辦理發行變更手續。
(2)直屬稅務分局受理后,辦理納稅人的報稅手續;根據納稅人填報的《發票繳銷登記表》繳銷發票并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做繳銷操作;在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進行稅控收款機注銷登記,同時注銷稅控卡、用戶卡上的發行信息;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發票審批管理——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普通發票資格維護”模塊注銷納稅人稅控收款機資格。
(3)接收區縣分局根據市局提供的《直屬稅務分局使用稅控收款機小規模納稅人下放區縣分局企業清冊》,對納稅人持有的稅控卡、用戶卡重新進行注冊登記、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確認。
6.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納稅人《實時繳稅協議書》的調整工作由市局協調國庫和金融機構統一做出后臺調整,各局不做任何調整操作。
五、有關銜接工作
(一)新辦納稅人設立稅務登記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自5月1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停止辦理新成立企業的設立稅務登記事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到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址的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持規定的證件和資料,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經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協商,自4月26日開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稅務登記統一由東城區國家稅務局與崇文區地方稅務局協同辦理。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自5月1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原則上不再受理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三)發票銷售和代開各種發票。自6月18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停止銷售發票和代開各種發票,遷移完成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
(四)稅款征收業務。自6月18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停止受理各種征收業務(包括預提所得稅),遷移完成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
(五)納稅申報催報。6月18日前辦結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催報手續;對6月征期未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接收區縣分局實施催報。
(六)應納稅款催繳。自6月1日起,對納稅人已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實施催繳,6月18日前完成入庫手續,對催繳無效的,應造冊登記,移交接收區縣分局辦理。對6月征期形成的欠繳稅款,造冊登記,移交接收區縣分局辦理。
(七)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6月18日前,直屬稅務分局原則上應辦結納稅人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手續,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辦結的,將受理的退稅申請資料移交接收區縣分局,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
(八)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稅款退稅。納稅人以前年度形成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應于6 月1日前在直屬稅務分局辦結退稅申請手續;對不能辦結的,應造冊登記,在辦理完遷移手續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房地產企業除外)的退稅,必須于6月1日前辦理完畢。
(九)增值稅即征即退。6月1日前,直屬稅務分局將5月底前受理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辦結;自6月1日起,直屬稅務分局不再辦理納稅人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將受理的退稅申請資料移交接收區縣分局,遷移完成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
(十)出口退(免)稅。
1.六月申報期內,直屬稅務分局受理納稅人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對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只接單不審核;移交接收區縣分局辦理。
(2)對其他當期增值稅申報有留抵稅額的生產企業,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系統遷移前,必須完成免抵退稅申報審核審批及退調庫工作。
對當期增值稅申報無留抵稅額的生產企業,進行免抵退稅零申報;對生產企業向直屬稅務分局按免抵退稅零申報辦法申報而形成的逾期收齊單證,接收區縣分局應視為非逾期申報單證予以受理。
2.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稅的其他涉稅事項,6月18日前,由直屬稅務分局辦理完畢,遷移完成后到接收區縣分局辦理。
3.清理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6月18日前,直屬稅務分局須將已收到的發函回復完畢,發函未回復的和屬于“有問題待處理”的復函,要按照接收區縣分局分別說明發函原因,列出發函及復函清單,連同打印的發函和復函等資料一并移交接收區縣分局。
(十一)多繳稅金處理。納稅人發生的多繳稅金,直屬稅務分局應進行清理,予以清退。對因特殊情況不能清退的,應造冊登記,移交接收區縣分局處理。
(十二)支付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手續費的處理。直屬稅務分局原則上將5月底前發生的應支付給扣繳義務人的代扣稅款手續費辦理結清,對確因資金安排不足無法支付的,與6月份征期新發生的應付扣繳義務人的手續費一并造冊登記,連同扣繳義務人報送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一并移交接收區縣分局,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支付。對未支付手續費的扣繳義務人,直屬稅務分局應提供分分局、分納稅人、分屬期手續費清單,上報市局財務處。
(十三)其他涉稅申請處理。自6月18日起,直屬稅務分局不再受理納稅人的涉稅申請,遷移完成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受理。對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的涉稅事項要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接收分局。
(十四)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的報送。6月18日前,直屬稅務分局完成5月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報送工作;7月份由接收區縣分局受理重點稅源企業報送6月份重點稅源企業報表及系統信息采集,必須保證報表的連續性,2010年重點稅源企業基本信息表的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并確保數據質量。
(十五)稅務登記變更信息處理。自6月18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停止辦理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手續,納稅人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的,遷移完成后,由接收區縣分局負責辦理。
6月18日前,直屬稅務分局辦理納稅人注冊地址等變更稅務登記事項的,只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做信息調整變更,不調整管轄稅務機關。
自6月18日起,直屬稅務分局停止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6月18日前,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的,直屬稅務分局辦結后,制定清冊,上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由市局向接收區縣分局通報。
(十六)金稅協查。自6月18日起,市局稽查局不再向直屬稅務分局下達金稅協查任務;遷移完成起,將協查任務下達給納稅人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
(十七)欠稅稅票刪除。除代表處往年陳欠稅票由后臺統一刪除外,其他欠繳稅票(包括往年陳欠、本年新欠)由直屬分局在確認納稅人確實無法繳納的前提下進行稅票刪除,并告知納稅人自辦理遷達地稅務機關遷入手續起,繳納清繳欠稅時,到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
六、交接工作的要求
(一)直屬稅務分局工作職責的調整是我局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局各有關處室要在市局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投入力量和精力,重點抓好納稅人的遷移工作,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本著簡便易行、特事特辦、方便基層的原則,及時研究解決遷移工作中基層反饋的問題。對直屬稅務分局上報暫時無法解決需要進行交接的事項,及時研究并予以確認,明確接收后的后續處理方法。
(二)在納稅人遷移過程中,各區縣分局和直屬稅務分局要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實現遷移工作的“零投訴”、“零信訪”,一是簡化遷移工作手續,除必須的資料外,盡最大可能減少納稅人遷移過程中填報的表單;二是做好接洽工作,接收區縣分局采取走訪企業或召開會議的方式,盡快與納稅人接洽,進行交接工作輔導,準確告知納稅人辦稅地點和聯系方式、聯系人以及接洽手續;三是及時處理系統遷移信息,接收區縣分局指定專人處理系統接收的遷入信息,并做好各環節的銜接工作,為納稅人及時辦理發票銷售、稅務事項受理等后續稅務事宜;四是接收區縣分局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對納稅人遷移過程中出現的銜接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三)直屬稅務分局做好稅務檔案資料的整理、移交和歸檔封存保管工作,不得擅自銷毀資料。分類整理現有全部稅務資料,制作移交資料清冊,根據移交資料清冊驗收實物資料,并由雙人簽字,征收管理科接收。就地封存的資料,由收集整理部門制定清冊,征收管理科進行核對后封存保管。接收資料的區縣分局根據直屬稅務分局提供的移交資料清冊查驗資料,辦理簽收手續。稅務資料交接的具體安排,由各區縣分局征收管理科與直屬稅務分局征收管理科按照市局統一安排的時間協商確定。
(四)接收區縣分局辦理系統信息遷入手續涉及系統初始化數據采集的,以市局下發的有關清冊作為依據統一進行處理,原則上不再要求納稅人填報有關文書。初始化信息采集后,由專人復核,在有關清冊雙人簽字,存檔備查。
在遷移過程中,除涉及變動管轄稅務機關的相關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得做出調整。需要變更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明細”原則上不作變更,如納稅人因“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明細”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的,接收區縣分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必須上報市局收入規劃核算處備案。
(五)接收區縣分局根據市局的遷移工作要求,制定接收工作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項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種方式向遷入納稅人進行宣傳和輔導,統一內部辦理程序,做好交接期間的各項銜接工作。
(六)在納稅人遷移過程中,統一按照下放各區縣分局具體企業名冊辦理交接手續,納稅人注冊地址變更的,一律暫不調整管轄稅務機關。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與接收區縣分局行政區域代碼不對應的,也暫不進行調整。
(七)遷移工作涉及綜合征管信息系統(CTAIS)、防偽稅控系統、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機動車統一發票管理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和網上申報系統等有關技術服務單位的配合,市局將召開協調會統一向技術服務單位做出工作部署,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各區縣分局和直屬稅務分局也要協調本局的技術服務單位,做好遷移期間的技術支持。
(八)直屬稅務分局辦理系統信息遷移手續后,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專門的窗口,負責受理納稅人在遷移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銜接問題。能夠當場處理的,即時辦理;需要協調接收區縣分局處理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辦理地點、時間和聯系方式,并通過本局有關部門協調接收區縣分局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相互推諉。
(九)接收區縣分局在征收管理工作中,需要進一步調取納稅人歷史資料的,統一由本局征收管理科與直屬稅務分局征收管理科進行協調。
(十)各局要在征收管理科確定一部咨詢電話專門受理咨詢,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納稅人遷移事項的咨詢和12366熱線咨詢遷移問題的轉接(聯系電話和工作人員將在12366熱線備案)。
請各局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專門負責咨詢的人員名單和聯系電話;本局確定的具體接收機構名稱和電子版交通圖,于4 月23日前上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十一)各區縣分局交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對口處室反饋。
附件:1.需要移交稅務資料清單
2.疑難稅務事項移交報告表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