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發[2010]96號
頒布時間:2010-04-09 08:49:09.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
為了繼續發揮稅務師事務所在企業年度納稅申報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發揮有合法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核鑒證作用,依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總局14號令)及河南省國稅局、河南省地稅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豫國稅發[2009]106號)文件的要求,支持和引導納稅人通過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及部分審核審批項目的鑒證業務,并出具真實、有效、合法的鑒證報告。
一、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總局14號令)的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年度申報時,需要附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
1、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2、連續虧損三年的納稅人;
3、豫國稅發[2009]106號文件中規定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業務事項的納稅人。
二、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應積極受理,并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但不得為納稅人指定稅務師事務所,更不得獲取非法利益。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的規定為納稅人出具鑒證報告。
四、稅務師事務所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鑒證業務時,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法執業,應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涉稅鑒證報告格式開展鑒證工作并嚴格按照收費標準收費。對稅務師事務所的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將對其進行處罰。
五、本通知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零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