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函[2010]61號
頒布時間:2010-03-26 09:21:01.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業有限公司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請示》(泉國稅發[2010]14號)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現對福建省曲斗香酒業有限公司生產以下3種白酒產品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如下,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上述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如持續上漲或下降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產企業應自行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國稅局重新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