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發[2010]4號
頒布時間:2010-0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省稅務干部學校,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中牟縣(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第二條規定:綜合利用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據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文件要求的檢驗機構有兩家,分別是:
國家建筑裝修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鄭州市東明路北17號,聯系電話:0371-63318988)
河南省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鄭州市德億路4號,聯系電話:0371-63391939)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必須提交由上述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方可按規定予以退稅。
二O一O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