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10]19號
頒布時間:2010-02-03 15:34:3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反避稅工作的總體要求,為了做好我市2009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工作,切實加強企業2008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審核工作,現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各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做好對納稅人關聯申報的輔導工作,重點輔導關聯關系判定和申報表的填寫,保證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申報工作。
二、各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篩選出應該準備、保存2008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向企業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20日內提供其2008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在接收企業資料時,要做好簽收工作,并將名單于2月5日前上報市局。
三、各局應對企業報送的同期資料逐戶審核并寫出審核報告。審核的內容包括關聯方信息、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報告內容包括審核項目、避稅疑點、企業資料的質量評價及對企業的管理建議。有避稅疑點的審核報告應于5月底前上報市局,其他審核報告留存國際科備查。
審核后,應將沒有避稅疑點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退還企業,登記臺賬并保存相關憑據。
四、各局應結合2008年度企業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審核工作,做好內部人員的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對重點企業的宣傳輔導,進一步提高企業關聯申報的質量。重點宣傳輔導的對象包括2008年度營業額大但沒有申報關聯交易的企業、年度虧損的企業、向境外支付費用大的企業等,提示企業必須如實填寫《融通資金表(表七)》“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各局應于6月15日前將2009年度關聯申報工作總結上報市局。
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