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函[2009]394號
頒布時間:2009-12-31 10:22:33.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以下簡稱為“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農林剩余物加工企業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稅收優惠時,應確認其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縣級國家稅務局應及時按“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申請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確認,報送的資料包括稅收認定審批確認表和書面實地調查報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當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省局審核確認后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名單予以下發,2009年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名單將一次性下發,2010年的企業名單一般按季下發。
二、農林剩余物加工企業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根據省局下發的企業名單按季負責審批,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審批,具體時限由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確定。縣級國家稅務局在收到企業退稅申請后,要核實產品原材料的品種和規格是否符合“通知”第五條中關于農林剩余物范圍的規定。2009年經確認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企業,其已繳納的增值稅可按權限一次性辦理退稅手續。
三、“通知”中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我省目前認可國家竹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號,聯系電話:0791-8306402、8331746),其他檢驗機構經省局認可后另行通知。
四、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的納稅人,應將林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木竹運輸證》復印件報縣級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五、對于農林剩余物加工企業的其他增值稅優惠管理仍按《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的通知》(贛國稅發〔2008〕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贛國稅發〔2006〕239號)相應廢止。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