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261號
頒布時間:2009-1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轉發給你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6]242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293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8]36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廢止,請依照執行。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