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288號
頒布時間:2009-08-17 16:53:1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43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09]139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落實。
一、對于經批準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各局主管稅務部門應在送達審批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同時,向其送達《安裝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有關事項告知書》(各局自印)。
二、各局應成立由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和信息中心組成的聯合工作機構,建立工作流程,明確具體工作人員,負責處理納稅人申請重新檢測計算機問題。自接到納稅人重新檢測申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完成檢測,同時做好相關記錄存檔。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統一按照每戶每年370元收取。對于已經按照每戶每年450元收取,且服務期限超過2009年7月1日的用戶,經與服務單位協調,各局應要求服務單位按照每戶每月7元的標準計算2009年7月后的應退費用總額,并與納稅人協商采用延長服務期限、核減下一年度技術維護費和及時退還等其中一種返還方式。
四、各局應加強對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收費的監督工作。除發改價格[2006]1341號和京發改[2009]1392號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外,未經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的其它費用。
五、各局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9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5]123號)文件,認真貫徹落實《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領導,加強部門間協調與配合,切實做好對服務單位各環節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維護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200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