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fā)[2009]152號
頒布時間:2009-07-28 09:40:4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現(xiàn)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2009年7月28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實施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審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為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受理機關。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為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審批機關。
第三條 納稅人發(fā)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延期繳納稅款情形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并向受理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當日加蓋開戶銀行專用章的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當月的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支出預算;
(五)《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附報材料匯總表》。
納稅人提交《申請審批表》和附送資料一式三份,并須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提供對賬單和資產負債表復印件的,需要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字樣,并在上述字樣上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
第五條 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受理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稅服務廳經(jīng)辦人員受理納稅人提交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附送資料,進行審核:
1.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延期申請核準事項。
對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交納稅人;對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huán)節(jié)。
(二)納稅人主管稅務所經(jīng)辦人員接收受理環(huán)節(jié)轉來的資料,通過征管信息系統(tǒng)核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信息和銀行存款賬戶信息,通過案頭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對納稅人的當期貨幣資金、應付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支出等項目進行核對,查看相關項目是否一致,納稅人闡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三)審核無誤后,受理機關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告知審批決定。對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七條 審批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的入庫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核查納稅人是否按照審批的時限足額繳納稅款。對未按照審批時限足額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所于批準期限屆滿次日向納稅人發(fā)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其在發(fā)出通知書后15日限期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暫行辦法》(京國稅發(fā)[2002]331號印發(fā))同時廢止。
附件: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附報材料匯總表
3.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附送資料填報說明
4.延期繳納稅款政策規(guī)定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