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09]542號
頒布時間:2009-04-07 08:37:5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北京市民政局負責對我市公益性社會團體(含基金會,下同)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北京市民下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二、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須符合《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并按第七條要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送相關資料》。在各區(縣)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須向本區(縣民政局報送相關材料,經其區(縣)民政局統一匯總后報送市民政局。
三、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接收捐贈統一收據》,并加蓋本單位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四、納稅人在我市開展公益性捐贈活動稅前扣除時,需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確認文件復印件;
(二)《北京市接收捐贈統一收據》;
(三)北京市民政局出具的相應年度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證明資料復印件。
五、納稅人在我市以外地區開展公益性捐贈活動稅前扣除時,需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一)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認、公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文件復印件;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相應年度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證明資料復印件。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