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9]190號
頒布時間:2009-05-18 11:16:1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64號)附件第三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的備案期限、報送資料等內容作如下修改,請遵照執行。
一、備案期限: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實行一年一備。
二、報送資料:
?。ㄒ唬┢髽I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技術轉讓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專利權證書、納稅人擁有技術成果的說明等;
3.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4.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5.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6.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ǘ┢髽I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2.技術轉讓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專利權證書、納稅人擁有技術成果的說明等;
3.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4.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5.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6.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7.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各地要抓緊廣泛宣傳,做好培訓輔導,認真貫徹落實。實際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稅政二處)反映。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