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9]171號
頒布時間:2009-07-09 11:03:3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黃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利用直接開采的石煤、煤矸石生產的水泥、磚是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請示》(黃國稅發〔2009〕32號)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156號文件)規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煤矸石屬于156號文件規定的廢渣,石煤不屬于156號文件規定的廢渣,因此,在計算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廢渣摻兌比例時,生產企業直接開采的煤矸石可作為廢渣參與計算,其開采的石煤不能作為廢渣參與計算。
二00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