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5-18 14:18:5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企業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進行備案時,除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規定(試行)>通知》(京地稅企〔2009〕50號)文件規定的報送資料外,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二)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二)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三)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四)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五)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