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5-26 14:29:0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經我市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自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之日起,可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我市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貫徹落實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08〕11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備案程序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9〕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