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6]224號
頒布時間:2006-11-01 16:27:38.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應稅原值比例沒有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值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值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