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5-14 14:27:2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沒有配建商品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時可不提供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開發建設上述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準確核算增值額,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京地稅地〔2008〕92號)文件的要求附送資料并自行填寫《土地增值稅鑒證報告附表1-16》,向稅務機關申請清算。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稅征管部門在辦理征免契稅手續時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稅務機關為原產權人開具的《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原件,但下列情況除外:
?。ㄒ唬┓康禺a開發企業出售新建商品房;
?。ǘ﹤€人轉讓房地產;
?。ㄈ┱块T文件規定土地、房屋無償劃轉;
?。ㄋ模┓ㄔ簭娭婆馁u房地產。
三、各局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6號)文件的要求,及時為納稅人出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該證明一式四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其余供納稅人辦理權屬轉移手續使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