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4-13 14:34: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及工作要求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立項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機構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手續,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二)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項目登記,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變更表;
(二)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及批準銷售情況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的下個征期填寫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開發銷售情況表,向稅務機關申報,并附送相應資料。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注銷(恢復)登記申請審核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項目注銷手續:
(一)項目已清算并整體轉讓;
(二)項目已清算并全部銷售完畢;
(三)項目已全部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
(四)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注銷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注銷(恢復)登記申請審核表備案: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完稅務登記注銷手續;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為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轉為正常
戶。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繼續銷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房地產的,應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后繼續銷售納稅申報表,并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
七、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附件:略
1.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2.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變更表
3.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開發銷售情況表
4.土地增值稅項目注銷(恢復)登記申請審核表
5.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后繼續銷售納稅申報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