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8]44號
頒布時間:2009-04-18 14:02:07.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具體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 、認真學習領會《實施辦法》,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輔導。
為貫徹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我區以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總體框架不變,適當補充完善”原則,結合自治區產業發展政策調整,對以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分類歸納,在保留大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個別出臺時間較長、不符合現行經濟發展形勢、政策前后抵觸、難以執行的政策進行了局部調整。由于現行優惠政策散見于歷年來的各個單行規定中,零散繁多、不成體系。為便于操作和掌握,規范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全部羅列在一個文件中,形成了《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辦法》,涵蓋了我區國民經濟各個領域,其整體性、操作性和規范性大大增強。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領會《實施辦法》,比對新舊政策的變化,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輔導。
二、 高度重視,做好開展《實施辦法》的各項工作。
《實施辦法》是對我區以往稅收優惠政策的清理和規范,也是結合我區實際、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落實開展《實施辦法》頒布后的各項工作:
一是制定本地區減免稅優惠政策具體實施辦法。針對以往我區減免稅審批工作存在的問題,《實施辦法》頒布后,自2008年度起,我區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由各地自行開展本地的減免稅審批工作,區局不再辦理各類減免稅審批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區局備案。每年5月底之前向區局政策法規處統計上報上年度減免稅審批開展情況及明細表。
二是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工作。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于2007年3月16日,因此企業設立時間也以頒布日為分界線而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本通知后,應恢復辦理2007年度減免稅優惠政策審批工作,法律適用具體條款按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藏財綜字[2007]9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作好稅收優惠政策的過渡工作。各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新稅法和《實施辦法》第四條關于優惠政策過渡的規定,切實做好優惠政策的過渡工作,作好免稅企業免稅時限和期滿年度等統計核實工作,并對免稅期滿企業開始恢復征稅。
四是對以往審批的減免稅企業基本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掌握,匯總統計全部仍在免稅期限內的免稅戶數、免稅依據、免稅類型、減免年限、已享受免稅年限、免稅數額、新法實施后如何處理和審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等情況(具體表格形式見附件,如有需要,可增加相應欄次)。此外,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民族手工業具體免稅目錄,與上述統計表格一并于2008年9月底前上報區局(政策法規處)。
三、由于《實施辦法》中有關概念尚需和相關職能部門協調,因此,文中涉及的產業導向、民族手工業產業免稅目錄、旅游企業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等,暫按原標準執行。
四、《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地方分享部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的,具體返還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規定。
附件:1.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統計表格》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統計表格
序號 | 企業名稱 | 設立時間 | 減免類型 | 免稅依據 | 免稅年限 | 免稅初始年度 | 已享受免稅年限 | 免稅期滿年度 | 合計免稅數額 | 新法后免稅資格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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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減免類型”按照第三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藏藥業、鄉鎮企業、第一產業、民族手工業、基礎設施、衛生事業、國有企業改革等類型填報。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