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3-09 14:37:1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持以下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審核手續:
(一)稅收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二)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
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應審驗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審驗無誤后,留存稅收繳款書復印件或者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再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審核及發放手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