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9]53號
頒布時間:2009-05-05 09:46:07.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各區縣稅務局、規劃土地局,市財稅三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市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土地管理部門發放農用地轉用批文,同時抄送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其他項目的農用地轉用批文,同時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二、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按農用地轉用批文印發日期后的15日確定。
三、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五聯)或《減免稅通知書》交納稅人用于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收到納稅人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第五聯)或《減免稅通知書》,經核對無誤后留存,并按規定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各稅務征收機關在收到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在綜合征管軟件(上海)中完成稅源登記工作,每半年與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資料核對,確保稅源登記正確、完整。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