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49號
頒布時間:2009-02-27 10:26:1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匯算清繳對象問題。除國稅發﹝2009﹞6號第一條規定外,凡經過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對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并采用自行申報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凡預計勞務時間超過一年的,均應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各局要加強內部學習和對外宣傳,積極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準備工作,為非居民企業及時提供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等申報資料,并認真指導非居民企業正確填報,保證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率和正確率。
三、各局要通過匯算清繳工作,了解掌握非居民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趨勢和原因,加強對虧損企業虧損原因的分析,總結非居民各類勞務的稅收特點,進一步提高對匯算數據的分析利用水平。
四、各局要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總結工作,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報送工作總結。
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