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44號
頒布時間:2009-02-24 09:59:4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4]209號)第四條第(一)款中“按照4%征收率計算的應預繳稅款金額”修改為“按照3%征收率計算的應預繳稅款金額”,第四條第(二)款中“按4%的征收率為其開具稅收繳款書” 修改為“按3%的征收率為其開具稅收繳款書”。
20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