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所[2009]23號
頒布時間:2009-03-02 09:53:31.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原則
(一)依法管理原則。各級稅務機關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為依據,辦理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宜,不得越權和違規辦理。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級稅務機關應按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
(三)效能、便民原則。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程》”。附后)規定的優惠事項、辦理程序、工作時限、工作要求等內容操作,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
(四)責權對稱、責任追究原則。堅持分級管理,按照《試行規程》審批權限的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工作的監督制約,對違規行為追究責任。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分類
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按項目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具體項目歸類按《試行規程》規定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報批類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按《試行規程》規定的期限和權限辦理,并以《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結果通知書》(樣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請人;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類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并以《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樣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請人。
(二)對《試行規程》未列舉和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除市局有單獨規定外,暫列入報批類管理,由市局審批。市局將適時對《試行規程》進行調整。
(三)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季度終了后一個月內向市局(企業所得稅處,下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結果匯總表》、《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審批結果匯總表》(樣式附后);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向市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匯總表》、《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備案結果匯總表》(樣式附后)。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按照市局制發的表格(另發),做好匯總、分析、總結工作,向市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情況書面工作報告。
四、市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6〕94號)、《關于印發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6〕95號)、《關于印發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7〕50號)、《關于印發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7〕51號)同時作廢。
五、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試行規程》中出現問題的,應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1-13).rar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一);
2.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結果通知書;
3.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
4.暫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書;
5.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6.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比例計算表;
7.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表;
8.浦東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
9.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結果匯總表;
10.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匯總表;
11.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審批結果匯總表;
12.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備案結果匯總表;
1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