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所一[2006]94號
頒布時間:2006-04-07 09:55:46.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滬國稅所[2009]2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征〔2006〕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事項規程(試行一)》,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管理
1.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照本實施意見的審批期限辦理,并以《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審批結果通知書》通知納稅人。
2.報批類減免稅根據減免稅條件復雜程度分為分局審批類、市局審批類。具體審批權限和范圍按照《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事項規程》辦理。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1.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以《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備案類減免稅項目報分局登記備案,具體備案程序按照《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事項規程》辦理。
三、減免稅的跟蹤管理為加強減免稅監管,及時掌握減免稅的動態,各單位應在每季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上報《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情況匯總表》,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上報《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情況匯總表》。
四、其他
1.對《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事項規程》、《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事項規程》未列舉或新增的減免稅事項,各單位報市局審批。
2.市局將適時對《企業所得稅報批類減免稅事項規程》和《企業所得稅備案類減免稅事項規程》進行調整。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