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浙監[2009]32號
頒布時間:2009-03-17 13:05:41.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國家金庫浙江省內各代理支庫(寧波不發):
2009年國家對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由免稅改為退稅后,由于我省涉及的企業數量多,分布廣,類型較為復雜,為盡快地將此項退稅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及《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文件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特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浙江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
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一般增值稅先征后退(以下簡稱退稅)優惠政策,完善我省(不含寧波市,下同)增值稅退稅審批機制,進一步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監〔2003〕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及《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文件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退稅須經退稅資格認定、企業申報、財政初審、匯總審核、復審及審批等程序。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資格認定及退稅的初審工作;各市財政部門負責資格認定及退稅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資格認定及退稅的復審工作;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浙江監察辦)負責辦理資格認定及退稅的審批工作,同時監督檢查退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 省級、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退稅業務工作上,接受財政部浙江監察辦的指導。
第二章 退稅資格認定
第四條新辦理退稅的再生資源企業,在首次辦理退稅前需進行退稅的資格認定。資格認定須經過企業申請、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浙江監察辦核準3個程序。
第五條申請。新辦理退稅企業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填報《新增一般增值稅先征后退企業申請認定表》一式5份(附1),同時附報如下資料各1份并加蓋公章:
(一)退稅資格認定書面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或協議復印件;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五)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附2);
(七)未受處罰書面聲明(附3);
(八)國稅部門提供的2008年度免稅證明材料;
(九)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復印件;
(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財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審核。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審核申請企業的相關資料,在上報認定意見前應派人到現場審查審核有關條件的真實性,經各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復審。
第七條 核準。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復審意見和資料后,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實地抽查。抽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在《新增一般增值稅先征后退企業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核準意見反饋給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退稅申報
第八條 經核準認定的退稅企業一般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退稅申請。退稅企業月度繳納的增值稅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可按月提出退稅申請。
第九條 申報退稅企業應報送以下相關資料:
(一)退稅申請正式文件;
(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并加蓋申報人印章,稅單較多的企業可附加蓋公章的增值稅入庫明細清單;
(三)企業法人對退稅資料真實性聲明(附4);
(四)當地財政部門簽署意見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表》(附5并隨附電子文檔);
(五)當地國稅部門簽署意見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計算表》(附6并隨附電子文檔);
(六)經金融機構確認的退稅期間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
(七)退稅期間《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不需附納稅申報附表);
(八)退稅期間的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如果退稅期間是全年,只需提供年度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
(九)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如是采用一戶通扣款的,應同時提供稅收繳款的完稅證;
(十)中介機構出具的退稅期間專項審計報告;
(十一)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初審與復審
第十條 當地財政部門收到企業的退稅申請資料后,應及時對報送資料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
(一)報送資料是否完整、準確、有效;
(二)適用的政策、退稅比例是否準確;
(三)企業財務核算是否正確;
(四)稅款金額是否已實際入庫。
當地財政部門初審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在企業報送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連同報送的其他申報材料一并上報各市財政部門,由各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后正式行文上報給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同時抄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各市財政部門上報的申請退稅資料就上述第十條所列重點進行認真復審,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財政部浙江監察辦。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初、復審時間依照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審退庫
第十三條 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對上報的退稅材料進行終審。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三級財政初、復審意見;
(二)企業適用退稅政策的合規性;
(三)企業退稅金額的準確性。
第十四條 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在終審基礎上作出批復,并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批復文件連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相應聯抄送省財政廳、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國家稅務局及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含代理國庫)。
第十五條 各市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同意企業退稅的批復后,應及時督促相關縣(市、區)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收入退還書”,加蓋預留人民銀行國庫的印鑒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國庫。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國庫收到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同意退稅的批復文件、“收入退還書”和《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四聯,核對一致后辦理退庫。
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待人民銀行國庫辦結退付手續后,應在退稅企業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退付”專用章,連同《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第一聯退還退稅企業。
第十七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在人民銀行國庫辦結退付手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縣(市、區)收入退還書復印件匯總報送財政部浙江監察辦。
第六章 退稅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負責初審、匯總審核、復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國庫對退稅企業聲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與聲明不符的問題依據財稅〔2008〕157號文件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國稅、財政部浙江監察辦相關職能部門應在退稅審核審批工作中加強聯系,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溝通。
第二十條 在退稅審核審批工作中,有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法。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將不定期地開展退稅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于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操作辦法由財政部浙江監察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操作辦法從2009年1月1日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銷售自產綜合利用生物柴油退稅操作比照此辦法執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