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函[2008]133號
頒布時間:2008-11-17 16:34:3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規定之前,各地可暫按《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地稅發〔2005〕115號)規定的審批權限、程序及有關管理要求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