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函[2008]105號
頒布時間:2008-08-05 16:54:38.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物流企業營業稅減除征稅項目范圍等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地稅局《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騰飛和服務業跨越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吉政發〔2007〕34號)第六條規定,物流企業將承攬的業務外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后的余額,作為營業稅計稅基數。其中“其他項目支出”包括:物流企業將收入分別按交通運輸和倉儲業務核算的,承攬的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轉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承攬的倉儲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轉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單獨取得運輸收入的,只扣減相應的運費。
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上述運費和倉儲費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或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出具的公證證明。
三、物流企業在每月向稅務機關報送貨物運輸發票信息時,要同時填報《營業稅減除項目憑證信息采集表》(表樣附后)及憑證復印件。當月營業稅減除項目憑證在20份以上的物流企業,可不報送復印件,由稅收管理員到企業審核憑證原件。
稅務機關應加強營業稅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審核,對有可能存在問題的發票或憑證,要與發票管理部門或項關企業進行協查。對提供虛假發票或憑證的,不得從營業稅計稅額中減除,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取消相應貨物運輸發票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特此通知。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