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所[2009]24號
頒布時間:2009-03-13 08:52:37.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8〕16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經本市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贈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前扣除資格認定。
(1)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書面報告;
(2)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
(3)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組織章程;
(6)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資金來源(包括總收入)、使用情況(包括總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財務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7)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三年(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登記年限)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評估結論,新設立的基金會不需要提供。
主管稅務機關按《通知》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在三十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局審批。
二、市稅務局應及時會同市財政、市民政等部門,對接受公益性捐贈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經批準后,在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在上海財稅網站(網址:www.cjs.sh.gov.cn)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網站(網址:www.shstj.gov.cn)公示。
三、《通知》第九條捐贈方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
四、取消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
民政部門在每年年檢結束后,應在七月底前,將存在《通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第(五)項情形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通過市民政部門抄送市級財政和稅務部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市稅務局轉發文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各區縣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通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第(三)、第(四)項情形的,應各自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局主管部門,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抽調相關人員對上述情況聯合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確認名單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有上述情形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分別在上海財稅網站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網站公示。
五、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
(1)票據的申請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需憑資格確認批復文件,到同級財政票據監督部門辦理申請購買票據的許可手續。
(2)票據的購買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憑財政票據監督部門審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贈票據購買審核表》和注明購買資格的《社會團體票據購買證》,到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購買票據。
(3)票據的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票據,注明捐贈單位名稱,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證件種類、號碼。
納稅人實施公益性捐贈時,應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索取票據,并據此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4)票據的保管、銷毀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妥善保管票據,指定票據管理內控制度,委派專人保管票據,票據的存根聯需保留五年后銷毀。
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須將剩余未使用的票據交還同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并到同級財政票據監督部門注銷票據的購買資格。稅務、民政部門應協助財政部門做好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關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濟性捐贈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7〕222號)停止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