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10號
頒布時間:2009-01-12 13:42:1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electedteal.com/new/63_71/2009_2_3_wa5563894313290022344.shtml">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的通知》(京稅一[1994]306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230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一[1994]141號)同時廢止。
2009月1月12日